1.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基本要求:
(1)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我在前面第7讲专利审查的时候讲解过这个修改要求,这是由先申请制决定的基本修改要求,在专利申请及后续程序的各个阶段都有这样的要求。
(2)提出复审请求时所作的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这是复审程序中的特殊要求,是由复审程序的性质决定的。前面已经讲到,复审程序是一种救济程序,用于纠正专利驳回可能的不当,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因此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修改的要求是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2.基于以上修改原则,有几种修改方式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些修改都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例如删除技术特征。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
3.但是有例外情况,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提高审查效率,以下修改尽管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但也是允许的:
(1)修改明显文字错误。
(2)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