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缓缓转过身,盖上红盖头,离家、出嫁。嫁妆也跟着新娘来到了夫家。由此,一个婚后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便出现了:在古代,嫁妆究竟是妻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是整个大家庭的共享财产呢?妻子真的能独立支配自己的嫁妆吗?
先秦时期,奴隶主贵族间以“媵婚”为婚制。“媵”意为“陪送”,贵族女子出嫁时必须陪送一定的媵妾、媵臣和媵器。《春秋公羊传》中就有记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诗经·大雅·韩奕》中也有记载:“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是说韩国国君娶妻迎亲时,随新娘一起出嫁的,有数辆四马八銮的车和多不胜数的媵妾。后来,聘礼和奁产的婚嫁习俗开始流行,《诗经·卫风·氓》中“以尔车来,以我贿迁”的“贿”即有奁产之意。奁产就是嫁妆,“奁”原指古代女子的梳妆盒,后来引申为女子嫁妆之意。
至秦汉,原本流行于上层贵族的奢靡婚嫁之风在上行下效中逐渐蔓延于平民阶层,“厚嫁女”成为社会风气,且内卷严重。据《盐铁论·国病》载,汉代无论贫富,举凡嫁女,妆奁定要极尽奢华;在旺盛的攀比心理之下,富人们有的为此倾尽家财以致破产,穷人们更是因之生计艰难。由于数额巨大,奁产的归属问题日渐突出。秦汉时期,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令规定奁产具体属于谁,但是竹简上的案例可以给出线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也就是说,在夫家有罪,罚没家产时,妻子的陪嫁不属于夫家财产,官府不能收走。而且,当时也有女子利用嫁妆来补贴夫家生活、孝顺舅姑的事例,可以佐证妻子对自己的奁产是有支配权的。
法律有法律的说法,但观念有观念的坚持。春秋以来,儒学家们向来强调宗法制礼法,如“宗族一体”“同居共财”和“家长制统治”。儒学典籍《礼记》中更有“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若是媳妇获得了财物,也要“受而献诸舅姑”。如此来看,矛盾已现。在家长制下,“共财”与“异财”显然对立,由于这时人们以宗族式的大家庭同居共财为主,所以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并入夫家,其拥有的仅是有限的所有权。随着时代的发展,重妆奁的风气只增不减,初唐时期甚至盛行起“财婚”。这倒和过去没什么本质上的差别,但是唐代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赋予了嫁妆颇为功利的用途,也将它的重要性数倍放大。这项制度就是大名鼎鼎的科举制。
科举制带来了一批新兴贵族,才俊们凭借优异的考试成绩谋得了不错的官位,先前的门第观念自然受到了冲击,门第在婚姻交易中的分量也随之减轻。这样一来,出于与科举才俊联姻的需求,家族中若有未婚女子,家长们往往会为其准备颇为丰厚的嫁妆,甚至将具体的妆奁标准明文写进族规,如:“凡男女婚嫁之礼,(男)言定后用钏子一对,绯绿彩两段,下饷钱五贯……女则银十两,钱三贯。”
由于整个社会都非常重视妆奁,未婚女性应从家中分得的奁产数额渐渐作为律令被固定下来。唐《户令》规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对于婚后嫁妆的所有权,《唐律》对奁产是否能够独立于家庭财产同样做出了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即妻子从娘家获得的财产是可以独立支配的,并且延续了汉代“弃妻,畀(bì)所赍”的规定,女性可以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带走嫁妆。但是,法律条令的落地并不代表观念的退场。当时的社会极为推崇“夫妻一体”的婚姻观念,且鼓励女性将自己的奁产贡献于夫家。《唐律》也明文禁止女性“蓄私产”,并以“七出”中的“盗窃”来限制女性财产权。宋代沿袭了唐代关于奁产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做出了细化。如对奁田的过户手续及税收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此来明确妇女的田产嫁妆归属。宋徽宗也曾有敕令:“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当时甚至还有丈夫去世后,妻子二话不说就带着自己的奁田光速跑路的案例。这一时期,女性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得到强化,奁产逐渐从家长支配下的家产,成为夫妻间的专属财产,且约定俗成由妻子来支配。既然奁产由妻子说了算,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看着那么大一笔钱却不能动用,保不齐就起了“坏心思”。同时,在宋代“婚姻不问阀阅”的观念驱使下,不少男子其实是冲着女方丰厚的嫁妆而娶亲的。
就这样,各式各样的算计就生成了五花八门的奁产纠纷案。
据说,宋仁宗景祐年间,有一个进士叫韩元卿。他被调到京城后,总想着要娶一位“富室之女”,命运似乎也顺应了他的心愿,他最终迎娶了一位家境殷实的女子。这位女子带着丰厚的嫁妆,随韩元卿回到了他的故乡。然而,这位女子很快发现丈夫早已有了家室,还育有多个子女,她如晴天霹雳,立刻提笔写信给家人,希望揭露韩元卿“已有妻室却再娶”的卑劣行径。但韩元卿为了掩盖自己的不法行为,且一心想要霸占富家姑娘的嫁妆,多次阻挠信件的传递,牢牢控制着她。信写了一封又一封,却没有一封能送到家人手里。最后,这位女子“恺抑而卒”。韩元卿的丑恶行径最终也为世人所知,遭社会唾弃。他不堪承受社会压力,留下一张“赃滥分明,罪宜处斩”的字条,割喉自尽。士大夫骗取奁产及抢夺妻子私财的行为,在当时的社会上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直接助长了平民阶层的弃妻之风。
南宋时期,还有一个叫江滨臾的人,在妻子虞氏不存在“七出”和“义绝”的情况下,既想抛弃发妻,又贪图她的嫁妆,谎称虞氏与人私通,提起诉讼。后在执法官员的一再追问之下,江滨臾不敢再称其妻与人私通,又改诬陷虞氏盗取江家财产,还扬言这些赃物就在妻子房中。衙门的人逐一调查了妻子房中被称为“赃物”的东西,发现件件都是娘家早些年置办的嫁妆。于是,经执法官员判决,江滨臾原地离婚,同时被施以杖刑。
从这一案例也可看出,宋朝时期,妻子对奁产有明确的独立所有权。但是“同居共财”的观念毕竟在宗法制社会中长期存在,因此对于丰厚的嫁妆,不仅丈夫惦记,丈夫的族人也惦记。
北宋时期洋州人李甲的哥哥去世了,他打起了嫂子手里那一大笔嫁妆的主意。于是诬蔑侄子是嫂子和其他人生的,又买通官员,致使寡嫂幼侄无处伸冤,反遭刑罚。过了整整十几年,嫂子找到了当年的接生婆,这才洗清了自己的冤屈。此案能够佐证的是,当时的女性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成本是非常高的,不仅耗费钱财,还要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很多已婚女性面对嫁妆遭算计时,宁可破财消灾,也不愿对簿公堂。至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富商迭出,而他们打通商业帝国任督二脉的途径之一便是联姻,以此来谋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嫁女陪嫁的攀比之风愈盛。清代的法律和族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妻子的嫁妆该不该独立存放与支配,但是根据史料记载的案例,可以推知奁产支配权仍握在女方自己手里。
道光二十九年(1849),四川巴县有一则嫁妻文约,其中关于嫁妆的表达如下:
情因先年凭媒产娶周姓之女为妻。过门七载,与身不睦不噫。周氏幼失教育,不尽坤造,数凭岳父理处,随身择户另嫁,不得从中异言阻滞。故身遵命,再三请谢宗文为媒说合,嫁与邻近石贵禄足下为妻。得受水礼布尺,凭媒亲收,至原日周姓嫁奁概交石姓。自嫁之后,明周不得藉故另生枝……这里的马明周与妻子周氏感情不和,于是在征得岳父同意的情况下,经媒人走动,将妻子卖给了石贵禄,价钱是“水礼布尺”,而妻子的嫁妆则要全部移交出去。在清代,“卖妻”多见于社会中下层的家庭,可知马明周非有钱人家。而其前妻周氏过门后7年,被卖给石贵禄时仍能带走完整的嫁妆,说明此间这笔钱财并没有被夫家花费掉,是独立存放的,其真正所有者一直都是周氏。而在明清小说中,也多有女性在自己的遗嘱中独立分配奁产的事例。
虽然从理论上讲,嫁妆是已婚女性独有的财产,但是她们更多时候,在家庭面前是无私的。北宋时期,越州人杜衍出身贫寒,从小靠替别人抄书讨生活。后来,杜衍得遇一富人相里氏,并娶了他的女儿为妻,由此生活有了改善。婚后,妻子拿出奁产供杜衍读书深造、参加科举,杜衍金榜题名,成为北宋有名的“百日宰相”。
杜衍去世后,整个杜家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境日渐困窘。杜衍之妻拿出自己全部的嫁妆补贴家用,“易房服钱二千”,维持着一家人的生计。可以说,嫁妆在女性的婚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既是她们经济地位的体现,也是她们得以施展家庭事务之才干的基础,且直接影响着女性的家庭地位。当我们在探讨“古代女子的嫁妆,丈夫能不能动”时,不仅是因好奇而求问一个单纯的家庭财产归属问题,也是试图在错综复杂的古代社会制度、时代思潮、民俗心理、法制史等众多层面中找寻古代家庭生活的往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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