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新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人损司法解释等是民事侵权领域的基本规范来源,也是多数侵权案件中的常用规定。侵权责任编属于民法典七编中的一篇,共有十章内容,第一章为“一般规定”,第二章为“损害赔偿”。实际上,在使用“侵权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概念过程中,是存在一定分歧的。有观点认为,除了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外,侵权责任还包括非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其他债务,如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也应当属于债的关系的范畴。
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侵权之债的提法过于宽泛,其没有突出因侵权而产生的债的关系的财产属性,而且这一概念可能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都纳入债的关系的范畴,存在一定不妥。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相比,采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概念更为妥当,原因在于:一是侵权之债的概念过于宽泛;二是债的一般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三是仅就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其同时包含财产损害赔偿与非财产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原则上也无法完全纳入债的关系的范畴,如精神损害赔偿等非财产损害赔偿,这些赔偿无法完全用债的关系来解释。
可以说,损害赔偿是最为典型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二章,“损害赔偿”有9个条文。这9个条文涉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多个重要内容或者说基础性内容,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公平分担损失等等。
随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出台与实施,我们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作了系统梳理,逐条进行解读、关联规定梳理(含侵权编司法解释规定),并附典型参考案例,形成对照表格。现将“损害赔偿”一章表格节选形成如下“一表通”,欢迎了解(点击图片可放大,详细内容见纸质书)节 选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