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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政有助解决广电难题:鼓励你离岗创业!

广电独家  · 公众号  · 电影  · 2017-03-26 00:44

正文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多项支持政策,激发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包括:


挂职或参与合作可得开发收益;

取得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可设创新岗位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今年以来,中央陆续出台政策,文化传媒事业单位人才的能量被进一步激活。


1月16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联合印发《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明确了单位领导选拔方式,完善了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


2月6日,中央审议通过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改革方案包括:统筹配置编制资源,开展人员编制总量管理试点,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人社部新近出台的这份意见,虽然未明确列明传媒、广电机构,但可以看出中央对于事业单位用人改革的决心和意图,也同样不排除传媒事业单位享受这些政策的可能。


而对该意见的官方解读中,也明确说明,“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对广电来说,人才问题已经成为改革发展的一大瓶颈。有分析认为,要未来生存,广电需要以下配套政策:


一、“政治家办台、改革家管台”的干部管理政策。

二、“内部创业、员工持股”的人才激励政策。

三、“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政策。


眼下,许多广电机构都被骨干员工的“离职创业”困扰,而人社部的这个颇为“前卫”的政策,打开了一个解决之道的想像空间。


附:人社部《指导意见》要点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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