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融资资金进行利润汇出的这一做法,看似非常完美。但就图中的步骤二而言,银行境内企业发放这笔外汇贷款是否合规呢?
Q1:这笔钱是否可以通过国内外汇贷款的形式分配给境外股东?
A1:此处银行为企业发放的外币贷款的用途为利润分红。这么做是否合规?
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贷款通则》的精神,贷款都是“实贷实付”的,贷款通常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列举几种贷款类型,例如:项目贷、消费贷、跨境并购贷、流动资金贷款等均是专款专用的。项目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是用于项目建设的,不能用于分红。流动资金贷款是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也不能用于分红。显然,利润分配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贷款通则中提到的贷款的用途均不匹配。
Q2:这笔钱是否可以通过服务贸易项下的融资的形式分配给境外股东?
A2:2013年,货物贸易改革,外管颁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下称《指引》),该《指引》一下子废止了50多项相关的法规文件。外管将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交易(利润汇出)的业务归入到《指引》中进行管理。那么利润汇出是否可以做服务贸易项下的贸易融资呢?
从性质来看,服务贸易是指境内外双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服务买卖业务。然而,利润汇出的业务只是单方面的支付,并没有提供服务的过程。
因此,银行进行服务贸易项下的贸易融资时,不包括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业务。
Q3:这笔钱是否可以通过跨境融资性保函的形式分配给境外股东?
A3:例如:目前跨境融资类的担保,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开一张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内的企业发放一笔外汇贷款。企业用这笔贷款给境外投资者分红。境内的利润分配的钱用于在境内购买一个理财产品,一年之后产品到期,再利用这笔钱偿还境外的这笔贷款。
和内保外贷不同,这种担保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的形式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该种方式下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可以自行签订协议,不需要到外管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在这个模式下被担保人按时偿还贷款也不涉及履约的问题。但需注意的是,境外银行向被担保人发放的贷款虽然没有入境,但是仍然属于外债,根据汇发[2013]19号文,企业需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登记,并占用企业自身的外债额度。
跟据实需原则,利润汇出与上述三种融资方式在融资资金的用途上均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项下的融资业务时,应当秉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二)税收的扣缴问题
有人也许要问了,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中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那利润汇出时还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预提所得税吗?答案是:需要!但该笔钱并不是由企业出,而是在境外投资者获得的利润中扣除,所以应当看成是对境外企业征的税。
①法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同样,根据国税总局16年10月31日在官网颁布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享有优惠税率10%,即非居民企业享受优惠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相关定义: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实行源泉扣缴。银行在帮助企业进行利润汇出时需要企业需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20%(优惠税率为10%)的预提税。
当然,各国之前也会有税收冲突,境外投资者可能在境内缴纳过预提税之后,还需在所在国再缴一次税,造成双重征税。为此,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和日本等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目前,我国已经和102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大部分的税务协定预提税税率为10%。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在的国家已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则可以根据官方双边协定的相关条件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每个国家与中国的协定有所不同,可以登录国税总局的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进行查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②相关细节:
如上图所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必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如果需要建企业所得利润汇出给境外投资者的,还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我们可以简单计算一下,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未分配利润为100万,那么税后利润就为90万,最终汇出境外的利润为90万。
此时,和中央政府签订了税收优惠协议的地区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例如香港特区就和中央政府有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对派出利润只要缴纳5%的预提税,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如果按5%计提预提税,应该计提5万,最终汇出境外的利润为95万,较注册地不在香港的公司少缴纳5万元的税。
因此,合理的节税方案也成为目前境外投资者到境内投资的规划重点之一。
总结:
企业在进行利润汇出之前,三大步骤:
诚如央行、外管所言,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利润汇出。但是由于利润汇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流动性,为了避免利润汇出沦为钱出境的工具。相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配合银行及税务的审查要求,合理合法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参考:
1.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Z].2013-07-18.
2.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Z]. 2013-07-18.
3.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Z]. 2009-01-09.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Z].2013-12-28.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发[2001]26号) [Z]. 2001-07-22.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Z]. 2016-10-01.
7.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Z]. 2001-04-12.
8.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2006]第41号) [Z].2006-12-04.
9.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 [Z]. 2014-07-23.
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Z]. 2009-01-09.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Z]2007-03-16.
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Z]. 2013-07-09.
13.牛轶,李姣.利润审核原理[J].中国外汇,2016,8:35-37.
14.牛轶,栗元姝.企业利润汇出审核要点[J],中国外汇,2016,8:32-34.
15.宋艳辉,朱国栋.外方股东利润处置方式解析[J],中国外汇,2016,8:38-43
16.杨吉聪.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项下融资问题探讨[Z]
17.上海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Z].2016-08-05.
18.董玉婷,服务贸易利润汇出模式及监管探析,济南职业学院学报[J],2016,115:108-109.
感谢原文作者对本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