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乔乔金项链
乔乔本人,金融圈熵值较高分子,混过工厂,待过券商,做过投融资,涉足股权、VC、上市、并购。目前专注于ABS和PPP项目运作,深耕公众号“乔乔金融圈儿”,欢迎小伙伴们沟通洽谈、项目合作,还望大家提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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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

乔乔金项链  · 公众号  · 金融  · 2018-12-05 10:30

正文

(项目融资第152讲,股权投资。第一部分、尽职调查。第二部分、中国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第三部分:股权投资的七种退出方式。

本期主要从尽调、条款、退出三方面来介绍 股权投资

早就有朋友留言,想知道关于股权投资内容了。

投资一般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各有利弊,适合不同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忆往昔,看中外,风起云涌年代,白衣骑士和黑衣骑士轮番出场,所以才有精彩的股权争夺大战,才有门口野蛮人之说。

股权投资在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带来急需的资金,壮大企业发展,但有些时候也会走到清仓出局的地步。还记得俏江南易主、万科股权之争吗?还知道刘士余说过的,土豪、妖精、害人精的来厉吗?都与股权分争有关,一招不慎,引狼入室,个中滋味,当事人最清楚。

商场如战场,也会哀鸿遍野,也会寸草不生,但我们仍要走下去。

本公众号主要探讨ABS、项目投融资等金融市场业务(也有房地产、政府项目的实操讲座),大家可以关注、转发公众号内容。业务对接、商业合作请看公众号菜单;招呼小编,请加微信 :419194057。)



第一部分、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 股权投资 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投资团队通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标的企业进行客观评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再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进行决策。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

一、 尽职调查目的

尽职调查目分为三方面: 价值发现、风险发现和投资可行性分析

二、 尽职调查的范围

尽职调查主要可以分为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大三部分。

1. 业务尽职调查主要关注点

整个尽职调查工作的核心是业务尽职调查,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调都是围绕业务尽调展开的。业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关注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服务、市场、融资运用、风险分析等;

(2)企业从成立至调查时点的股权变更及相关工商变更情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背景;

(4)行业发展的方向,市场容量、监管政策、竞争态势、利润水平等情况;

(5)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等。

2. 财务尽职调查主要关注点

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的是标的企业的过去财务业绩情况,主要是为了评估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及投资价值。财务尽职调查主要关注点包括:

(1)企业相关的财务报告;

(2)企业的现金流、盈利及资产事项;

(3)企业现行会计政策等;

(4)对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等

3.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关注点

法律尽职调查是为了全面评估企业资产和业务的合规性及签字的法律风险。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关注点包括:

(1)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问题;

(2)主要股东情况;

(3)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文件;

(4)公司重大合同;

(5)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文件;

(6)税收及政府优惠政策等。

三、 尽职调查操作流程

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制定调查计划——调查及收集资料——起草尽职调查报告与风险控制报告——进行内部复核——设计投资方案等几个阶段。调查与收集资料为尽职调查流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尽职调查团队通过各渠道收集资料,并验证其可信程度,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与风险控制报告。

四、 尽职调查的方法

1、审阅文件资料

通过公司工商注册、财务报告、业务文件、法律合同等各项资料审阅,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

2、参考外部信息

通过网络、行业杂志、业内人士等信息渠道,了解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情况。

3、相关人员访谈

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

4、企业实地调查

查看企业厂房、土地、设备、产品和存货等实物资产。

5、小组内部沟通

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五、 尽职调查报告

投资团队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律、业务尽调等方面的内容。

六、 尽职调查查询工具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

Web:

gsxt.saic.gov.cn/

2. 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

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Web:

http://211.94.187.236/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Web:

www.nacao.org.cn/publish/main/5/index.html

4. 建筑业资质查询

Web:

mohurd.gov.cn/wbdt/dwzzcx/index.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限于裁判文书】

Web:

www.court.gov.cn/zgcpwsw/

6.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系统”

Web: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7. 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

Web:

http://www.live.chinacourt.org/fygg/index.shtml

8.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Web:

www.ccopyright.com.cn/cpcc/index.jsp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eb:

http://v2.neeq.com.cn/

10.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Web:

www.cninfo.com.cn/

11. 中国创业与投资大数据平台私募通网站

Web:

www.pedata.cn

(摘自:中国资本联盟)

第二部分、中国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 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 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 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 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


1、一票否决权条款。 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


2、优先分红权条款。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条款。 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


五、 反稀释条款


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


2、最低价条款。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


六、 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括:


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 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 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


七、 出售权条款


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 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 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


八、 清算优先权条款


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减少损失。


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第三部分:股权投资的七种退出方式

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中国股权投资历经 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 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 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

图 1:2016 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览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I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图 2:投资机构支持上市企业数及融资额

2016年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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