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这些材料笼统地打包在“不宜公开”的范围之列,并不科学也不贴切。诸如“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目前“不宜公开”说确实占了上风。而“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等,本就不应该存在。现实的司法生态中出现了“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等材料,“雁过留痕”是基本要求。若不然,谁能破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难解之谜?有律师将法院副卷称为中国审判的“黑匣子”。这个比喻太形象了!从客观呈现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的角度观察,中国审判的“黑匣子”岂止是有存在的必要,简直是太有必要了!所以我一直觉得,讨论法院副卷的去或留,着实是打错了靶子。若“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等这些材料不复存在,围绕法院副卷的争议也就少了一大半。
正在进行中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也正是这么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里的“记录、通报”其实就是对法院副卷制度的部分改造。以往是羞答答地存在,现在要公开展示,且看看“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还如何冠冕堂皇地出炉?!
当然,这也算不上是什么新举措。其实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系统对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作了哪些登记,又向多少人发出了多少警示,公众几无所知——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看不到。没有通报、没有追责,引入公众监督就可能成为“制度稻草人”。
事态正在起变化。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案、云南昭通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案、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案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案。
“通报”比起“入卷”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入卷”往往意味着尘埃落定,通报则常常伴随着依法追责。换言之,法院副卷虽然也记录不当干预司法的情况,但主要作用是归档备查,供内部解释用。这无形中对干扰源形成了一种保护。而通报则意味着公开,没有追责伴随就无法掩堵悠悠众口。要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那就得敢记录、敢通报、敢追责。如果每一宗个案都能做到敢记录、敢通报、敢追责,法院副卷也就少了一大半的存在“合理性”。
为什么只是少了“一大半”而不是“全部”?这是因为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否应公开,尤其是合议庭评议中出现了不同意见是否应公开,还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公开派”依然扛出司法公开的大旗,祭出“以公开促公正”的宝剑,直指公开法院评议的少数派意见没什么大不了的。一个常被援引的例证是,17年前,广州海事法院已有此类实践。据该院公开的数字,自这一改革举措实施以来,每年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在10%左右。其他如北京等地,也有零星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裁判文书。但总体看来,这些富有试验性质的举措并未得到多数法院的认同。直至今日,它仍然只在极少数法院的极少数裁判文书中成为现实。
选择将法官的少数意见放进副卷不予公开,也并不见得就是“暗箱司法”或“神秘司法”的产物。以公开为原则之外,还有不公开的例外。在“审判公开”中,就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等,不公开审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均极为罕见,尽管这些国家也奉行司法公开。比如,法国就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在判决书中注明,所有法官都有对合议中未被采纳的少数意见予以保密的义务。当然,法国历史上也曾有公开少数意见的实践,但很快就被废除。其原因就在于,要公开少数意见,法官们会变得空前“同质化”。这一现象的背后,或许并不是法官没有少数意见,而只是法官顾忌其少数意见会被公开。
主张应公开的,大多以英美国家为标杆。“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哈伦大法官常常成为重要引注,这位著名的“少数派”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16年间,共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其中少数意见达296份。这些公开的少数意见,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的一部分,成为英美法系研究者案头的常备工具读物。
对中国法院来说,合议庭的少数意见是继续放进副卷里还是直接写进裁判文书里,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终归都不是我们的标尺。它取决于中国的法官群体是否已经准备对自己的评议意见独立负责,并且国家对法官的履职保障是否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如果干扰司法的材料一到法院就公开,法官的评议意见都写进了裁判文书,法院副卷也就用不着讨论了——因为它已无卷可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