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居民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军(警)身份证件和在部队办理的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
3、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效的北京市人才工作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的随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证件持有人,不能以此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注1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报期截止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例如:2025年上半年申报期内(1月1日至3月8日)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20年3月至2025年2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2025年下半年申报期内(8月1日至10月8日)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20年10月至2025年9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
注2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例如:2025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20年至2024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4、香港、澳门居民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在京居住的有效住宿登记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5、台湾居民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在京居住的有效住宿登记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6、外国人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北京签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居留许可或访问签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在京居住的有效住宿登记。
7、个体工商户
按个人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