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对象
质量保证 —— 它们是否可明确区分?
事件描述
卖方常常为客户提供质量保证,这是指卖方将在特定期间内对出现问题的产品进行替换或维修的保证。此类协议的性质及条款因主体、行业、产品及/或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提供质量保证的主体将需要确定这些保证是否属于单独的履约义务。
可在相关产品之外单独购买的质量保证一般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其原因在于, 客户能够购买此项单独服务作为产品的“保险”,因此这项服务是可分拆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质量保证分配收入,并在保证期内确认。
对于无法在产品之外单独购买的质量保证, 主体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卖方应当评估此类保证是提供一种保障(例如,保障客户不受产品现有缺陷的影响,但未向客户提供增量服务) 还是在此之外提供一项服务(例如,提供某种水平的保护且保护范围不限于产品销售时存在的缺陷)。
仅针对产品在销售时存在的缺陷提供保障的质量保证不是单独的履约义务。因此,维修或更换产品的所有估计成本属于提供初始产品的额外成本,根据 IAS 37应当作为负债入账。当主体向客户转移产品时,即应确认此项负债。
在保障以外还提供一项服务(类似于单独购买的服务)的质量保证应当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将收入分配至该履约义务。
示例
某主体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以销售智能手机并针对手机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和客户发生的损失(例如,手机掉进水里)提供一年期质量保证。该质量保证无法单独购买。
主体将根据 IAS 37对针对制造缺陷提供的质量保证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历史数据为与该项义务有关的预期维修或更换费用确认一项费用和负债。针对客户发生损失提供的质量保证覆盖销售后发生的损害,属于为客户提供的增量服务。针对客户发生损失提供的质量保证将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收入在保证期内确认。
如果主体无法合理分拆这两种质量保证,则应将此二者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建议
主体在评估无法单独销售的质量保证提供的服务是否应当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深入研究
如果一项质量保证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主体应根据 IFRS 15下五步法中的第4步,将部分交易价格分配至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