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这一判决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的,社会关注达到了顶级,而且完全可以想见,后来补充投入的司法力量也达到了很高层级。因此或许可以说,山东高法的判决大致对应了我们这个时代所能做到的“司法公正”的最高水平。
当初有问题的一审判决之后舆论各抒己见,质疑成为主流。在这一耗费大量社会精力的二审判决形成之后,我们希望看到不同意见的主张者们能够把认识朝着这一判决结果上靠,为社会共识的建立做出各自贡献。
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都有一定裁量空间,不同人、包括不同法官都可能对一个案件该怎么判在看法上有差异。这些不同看法会反映到舆论上,但成熟的法治社会最后会把这些不同意见拉回到法律层面,不让这些差异影响终审判决的权威。
在围绕于欢案争论最激烈的时候,强调它是“辱母案”的一些人主张于欢应被无罪释放,另一些强调它是“杀人案”的人则主张应该维持原判。除了认识角度和水平可能不一,客观说,这两种主张都有一些意识形态的情绪掺入进来,前一部分人对官方有气,把法院判决否定得越彻底越解气;后一部分人喜欢跟前一部分人对着干,前一部分人多极端,他们就朝相反的方向走多远。
在舆论多元的时代,舆论不可能都那么“主流”,它们参差不齐,但却整体上是社会前进动力的一部分。法律与舆论建设性的互动是中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环节,这样的互动该怎么实现,中国在摸索中,并且应当被看作是卓有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