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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8天就离婚,还能享受婚假吗?法院判了!|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2-18 08:45

正文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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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6日,慕容复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一职,2017年10月20日开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慕容复与配偶宋某最早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后在2013年8月离婚。2018年5月12日复婚、又在2018年6月8日离婚。2019年7月12日复婚。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5.4.2.5婚假:全职正式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期内登记结婚可享有10天的婚假,婚假应提前2周申请。婚假须在证书生效第一日起1年内用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婚假遇双休日均不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6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即时解雇,并不会作出任何补偿,同时公司保留诉讼权……假造单据、证明,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徇私舞弊,涉及作弊、欺诈或任何不诚实的行为……”

慕容复于2016年5月27日签字确认收到并阅读《员工手册》,承诺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2018年8月29日慕容复申请了期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的婚假获得公司批准。

2020年7月17日,公司向慕容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慕容复:


很遗憾的通知你,因你于2018829日申请2018910日至919日已休婚假10天并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经核查,你已于201868日已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提供虚假结婚证明骗取婚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8.6条相关规定,提供虚假资料不诚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现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你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经公司决定,于2020717日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11日,慕容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个月工资281476.3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慕容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利用已失效《结婚证》享受婚假待遇属欺诈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慕容复的理由为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请婚假时隐瞒了已与配偶离婚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的结婚证复印件,属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婚假,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及《员工手册》的行为。慕容复确认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请婚假10天并实际已休,确认其与配偶于当年5月12日结婚,之后即在次月6月8日又离婚,亦确认其向公司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上并无离婚证明印章。

由此可见,慕容复在2018年8月29日递交《假期申请单》时其与配偶已处于离异状态,其《结婚证》已因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而失效,慕容复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公司提供已失效的《结婚证》复印件而取得婚假待遇。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慕容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假造……证明,提供虚假资料”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欺诈及不诚实行为,更违反了一般劳动者应尽到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利用已失效《结婚证》享受婚假待遇,故意隐瞒离婚事实,使得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其婚假申请。

2020年5月公司在慕容复再次申请婚假时发现该情况后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慕容复主张公司早在2018年5月就已同意其婚假申请,自己为顾及工作而延期至2018年8月提出申请,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系此前就已经过公司审核,并不构成欺骗,显然难以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慕容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慕容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婚假的前提是发生了结婚的法律行为,此后是否离婚不影响婚假的享有。公司是以提供虚假资料为由解除慕容复的劳动合同,但结婚证复印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根本不存在虚假之说。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在一年婚假使用期限内出现离婚情况时不得享受婚假。因此,离婚与否,不影响员工在一年期限内自由安排休婚假的具体时间,公司对此是否知情,也不是批准婚假的必备条件。

二审判决:明知证件失效却仍提交已失效之虚假证明文件以享受婚假待遇属不诚信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慕容复于2018年8月29日向公司请休婚假时确已离婚,慕容复作为婚假请休依据提交的结婚证在当时已然失效。慕容复虽称其在请休婚假时已告知公司其当时已离婚、公司知晓其离婚之事实,但该主张未得公司认可,亦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实难采信。公司主张慕容复存在隐瞒离婚事实、明知证件失效却仍提交已失效之虚假证明文件以享受婚假待遇的不诚信行为,确有依据。

公司据以作出解除慕容复劳动合同决定的《员工手册》于2016年5月即已送达慕容复,慕容复并签字承诺遵守其中各项规定,在此情况下,该《员工手册》内容应视为慕容复与公司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对慕容复具有约束力。对慕容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476.3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沪01民终693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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