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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药品回扣花样多 法网恢恢难逃脱

E药经理人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7-04 20:06

正文

  • 医务人员吃药品回扣导致药价不断上涨,早已成为医疗改革中一大顽症,更为百姓深恶痛绝。药品回扣既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回扣者无论采取何种手段规避法律,都不能逃脱法律追究。


来源 ▏经济参考报

1

集体吃回扣 法律并非不责众


【案例】

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四川省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商赵某某主动与某县人民医院某科室主任梁某联系,提出每月按科室使用其公司药品的用量定期定价给付药品回扣。梁某作为科室负责人为规避法律,组织科室医生集体讨论确定了分配方式。


此后,全科医生利用给病人开处方的便利,大量使用该医药贸易公司销售的注射用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纳和阿莫西林,以单位名义每月收受药品销售商给付的药品回扣,并由全科医生参与分配。经查账,该科室累计收受药品回扣71万多元。梁某个人分得12万元,其他医生分得10万至6万元不等,医生孙某因在外进修未参与收取和分配。


2016年3月,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某县人民医院某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梁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其他医生分别被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五至七个月不等。


【分析】

《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某县人民医院某科作为医院的内设部门,以部门名义非法收受药品销售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违法所得归部门占有并支配,为药品销售代表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判处罚金刑。梁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明知收取回扣是违法行为,仍与科室其他人员共同商议、决定收取、提出分配方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医生积极参与药品回扣的收取和分配,属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2

妻子参与“借款” 照样难脱干系


【案例】

赵某是某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2011年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药品采购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其妻子常某某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多次收受药品推销商冯某某给予的药品回扣及好处费共计84000余元。赵某陆续支取,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其中,赵某妻子向药品推销商冯某某借款,以及其他经济往来款共计4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赵某及辩护人提出,该4万余元属于借款与经济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数额。但法庭审理认为,赵某妻子常某某与冯某某之间虽曾有借款,但冯某某于三次汇入常某某账户41000元现金,与赵某所在的某市结核病防治所每次在冯某某处所购的药品结算货款后,冯某某按所购药品的数量、价格及回扣比例,给付赵某药品回扣款的时间、金额均相吻合,故被告人赵某的辩解及辩护人上述辩护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赃款84100元,依法没收。


【分析】

赵某身为某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系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本单位药品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及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某对其约50%的犯罪数额不予认罪,法院依法判决此款为受贿款,判其有期徒刑四年,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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