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及时向《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的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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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 公众号  ·  · 2024-12-28 18:03

正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并积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系统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假证危害,消除事故隐患,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给企业生产、公共安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甚至形成跨省特大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黑灰产业链,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2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通知》发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推动遏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关口前移,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取得积极成效。为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筑牢防范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防火墙,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5件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依法严惩。 人民法院审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严惩对象方面,对于伪造、变造、贩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犯罪团伙主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知假买假用假人员和单位,相关假冒政府网站、假验证APP、涉假证信息发布和营销平台的经营者,倒卖或帮助考生通过作弊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负责人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在从严情节认定方面,对于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伪造证件类型特殊、数量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经济制裁方面,不仅依法追缴犯罪分子全部违法所得,更注重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剥夺或者削弱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以更好实现刑罚的威慑、教育和预防功能。

二是突出全链条打击。 近年来,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打源头与打市场并举,认真审查假冒证书来源和去向、非法获利资金流向、涉案人员关系网和所处层级等证据,查明“产供销”各环节犯罪,确保全链条打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制假、售假、买假、用假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假验证、假考核、假营销等犯罪。此次发布的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就是一起通过设立虚假官方网站、网页,大肆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源头性犯罪;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则是一起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购买假特种作业操作证供员工使用的末端犯罪;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涉及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上下四个层级的犯罪,各被告人通过网络取得联系并最终形成完整犯罪链条,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通过查明各环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实现全链条打击。

三是促推网络空间治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类犯罪因手段隐蔽性、欺骗性更强,目标对象不特定,社会危害更大。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多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情节,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立虚假的官方网站生成假证或者进行虚假验证,有的利用信息网络引流接单,通过话术诱导、欺骗务工人员购买假证,有的通过信息网络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购买假证违法上岗作业。遴选此类典型案例加以发布,旨在促进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铲除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利用信息网络滋生、蔓延的土壤。希望有关网络平台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及时清理下架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违法信息;有关部门加强网站、APP备案管理,依法处置假冒政府网站、APP,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同时,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充分揭示网络销售、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行为的欺骗性、违法性和危害性,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识别防范假证的意识和能力,助力营造“源头不制、网上不卖、行业不买、工地不用”涉假证书的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案件刑事审判工作,有效惩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全链条犯罪,着力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目录


案例一: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依法从严惩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犯罪


案例二: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全链条惩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


案例三:王某刚、覃某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依法惩处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提供假证查验服务犯罪


案例四: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从源头遏制制发“假的真证”犯罪


案例五: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案例一

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依法从严惩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强指使他人设立多个虚假的国家机关网站、网页,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间通过维护、运营上述网站、给下线人员派发授权点、提供登录账号等方式,伙同他人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共计18 700余个。被告人韩某平作为孙某强下线,使用从孙某强处获取的授权点,通过使用账号登录涉案网站的方式,伙同他人伪造上述电子证共计10 200余个。为将伪造的电子证转化为实体证,韩某平还伪造国家机关印章57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强、韩某平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韩某平还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管理秩序,孙某强等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韩某平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孙某强、韩某平等人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在涉案网站运营期间,孙某强向下一级涉案人员有偿提供登录账号、授权点,并按照上述涉案人员的要求为再下一级涉案人员提供登录账号,从而形成层级分明的犯罪链条,孙某强处于全案犯罪链条的顶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各级涉案人员通过该网站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某平在从孙某强处获取授权点后,不仅直接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还向下级涉案人员转售授权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本人和下级涉案人员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其为了实现将伪造的电子证照转化为实体证照的不法目的,还积极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据此,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孙某强、韩某平等人继续退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是安全生产的“隐形杀手”,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强为实现非法目的,通过其他涉案人员设立了多个可实现伪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功能的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并通过派发授权点、提供登录账号等方式,持续发展下线,犯罪网络不断扩展。涉案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涵盖多个高风险作业领域,数量达上万个,获取相关证书的人员在未经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行为的手段、规模、持续时间,伪造证件、印章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认定孙某强、被告人韩某平犯罪情节严重,在接近法定最高刑适用刑罚,同时并处高额罚金、责令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充分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教育功能。

案例二

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全链条惩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政结伙伪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利用其就职公司的PVC证卡打印机伪造上述各类证件并邮寄给买家。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刘某政伪造、销售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964本,非法获利124 854 元。

被告人张某兵以牟利为目的,主动添加制售假证人员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等途径对外宣传自己能够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将从被告人刘某政等人处购买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贩卖给买证人员,并赚取差价。2017年8月至2023年9月,张某兵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230本,非法获利41 099元。

被告人喻某平不具备电工作业资质,通过网络为自己购买1本伪造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后,发现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利可图,遂主动添加被告人张某兵等制售假证人员为微信好友,并在工友微信群中发布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广告,以此招揽买证人员并赚取差价。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喻某平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93本,非法获利33 62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涂某华为从事水电作业,从被告人喻某平处购买1本伪造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后涂某华又帮助工友在喻某平处购买3本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2022年7月,涂某华为承接某工程外墙修补作业,通过网络为其本人和工友各购买1本伪造的高处作业操作证,因施工方发现系假证,涂某华未能进行作业。涂某华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6本,未从中获利。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喻某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兵,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政退赃2万元,喻某平退赃33 620 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政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兵、喻某平、涂某华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政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制作假证并邮寄给买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喻某平具有立功表现,刘某政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喻某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但综合喻某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适用缓刑。据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政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喻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涂某华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刘某政、喻某平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刘某政、张某兵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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