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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拍卖在一拍流拍、二拍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3-06 11: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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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规定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因此可适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流拍后抵债的相关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32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张某乙。

-------------

申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2022)黑执复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黑龙江高院(2022)黑执复97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2)黑01执异177号执行裁定,纠正哈尔滨中院执行行为,重新评估案涉232套房产。事实与理由:一、2020年2月9日,案外人某建设公司对拍卖的房产提出异议,哈尔滨中院应当暂缓或中止执行,但哈尔滨中院于2020年2月11日继续进行网络拍卖,程序违法。二、一拍流拍后,张某甲不同意接收实物,要求二拍;2020年2月17日,张某甲又要求接收实物,哈尔滨中院不应同意。三、评估报告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哈尔滨中院于2022年1月20日裁定以物抵债,已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能作为定价依据。评估报告作出时,房屋周围配套不健全,故金额较低,现周围配套齐全,小区内设施完善,房屋价格上涨,故应以房屋实际价值抵偿债务。
本院经调取执行卷宗,卷中载有某建设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2月19日的执行异议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 根据申诉人申诉理由和复议裁定审查内容,本院重点审查的问题是,哈尔滨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将案涉房产按照一拍流拍价格,在案外人异议审查终结后,裁定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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