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清洁能源运行调度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全省能源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改善电力运行调节,合理调度核电、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安全稳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原则,建立有利于经济平稳运行、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市场化消纳。
节能环保。保障低碳清洁能源发电顺序,提高清洁能源发电比重,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统筹兼顾。统筹做好发电计划放开与电力电量平衡;统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积极培育市场;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平衡各类电源,实现多方共赢,保障和发展民生。
平稳有序。推动核电、风电和装机规模较大的水电进行试点,有效发挥清洁能源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降成本方面的促进作用。
二、推动清洁能源市场化消纳
有序推动核电、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进入市场。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年度发电计划分为执行政府定价部分和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部分,其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的电量作为基数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作为市场电量。基数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市场电量可通过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开展直接交易等途径消纳。
三、优化用电方式扩大清洁能源消纳
逐步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大谷时段降价幅度,鼓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参与调峰调频。用价格手段引导电力用户移峰填谷,将高峰时段的可转移负荷或可中断负荷转移至低谷时段运行。鼓励电力企业、电力用户采用电蓄冷、电蓄热、电储能等技术削峰填谷,优化用电方式,扩大清洁能源消纳。
四、支持清洁能源跨省消纳
充分利用现有输电通道,支持建立清洁能源跨省消纳机制。推动我省核电按设计利用小时的20%在华东区域其他省份间消纳。清洁能源跨省消纳价格由相关省市间协商确定,或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
五、合理确定清洁能源基数利用小时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324号)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核电以5400小时作为基数利用小时,并根据省外消纳情况统筹调整。
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统调直调水电站采用75%的保证率来水编制发电计划,以发电计划利用小时数作为基数利用小时。
参照国家风电重点地区最高保障利用小时,统调陆上风电场以2100小时作为基数利用小时。
六、改善电力运行调节机制
按照清洁优先、低碳优先、高效优先原则,推动清洁能源与煤电等联合优化调度。核定热电联产机组最低供热保障小时,推动热电联产机组与用户开展直接交易。按自愿原则支持核火、核气替代发电,推动核电替代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发电和LNG机组发电。加强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时发布电网运行和机组调峰参数等信息。
七、保障措施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福建能监办和省电力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动能源供给侧改革与改善电力运行调度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清洁能源消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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