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以及其在诉讼中的构造。文章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不影响本诉的诉讼标的识别,被告需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仅覆盖原告主张的给付请求权。文章还涉及遮断效原理和法官释明的程序法理。
文章阐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和其作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属性,强调其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特性,并探讨了其法律效果,如影响诉讼结构和判决方式等。
被告在诉讼中需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包括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等。同时,被告的证明须遵循实体法逻辑。
文章讨论了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指出判决生效后,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纠纷已经解决,并阐述了被告再次提起给付请求之诉不具诉的利益。
文章介绍了遮断效原理及其在诉讼中的应用,强调当事人不能再提出未在前诉中提出的抗辩。同时,文章还探讨了法官释明的程序法理,指出法官应在被告答辩中包含同时履行抗辩的意思的前提下进行晓谕和引导辩论。
作者: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决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的诉讼构造。同时履行抗辩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影响本诉的诉讼标的识别,也不能随诉讼标的转让而让渡给受让人。被告应当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原告否认的,应当就其已经履行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仅覆盖原告主张的给付请求权。但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纠纷已经解决,被告基于相同事实和法律理由对相同原告提起给付请求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根据遮断效原理,当事人在前诉中有机会提出同时履行抗辩,非因客观原因没有提出的,事后都不可以再提出。遵循释明的程序法理,只在被告的答辩中包含了同时履行抗辩的意思的前提下,法官才可以进行晓谕,引导当事人围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进行辩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判决;证明责任;遮断效;法官释明
一、同时履行抗辩不改变本案诉讼结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不是诉讼法上的抗辩权
(二)要求对方同时履行是抗辩权,不是请求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构成反诉
(四)同时履行抗辩成立的,应当作出对待给付判决
(五)诉讼标的受让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二、同时履行抗辩的证明责任
(一)被告应当就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被告的证明须遵循实体法逻辑
(三)原告就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四)被告就“原告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证明责任
(五)原告对“再抗辩”法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对待给付判决的效力范围
(一)对待给付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二)对待给付判决的时间效力范围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释明规则
(一)法官释明的程序法理
(二)正确理解《纪要》第36条
(三)对抗辩与反诉的差异进行释明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