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决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的诉讼构造。同时履行抗辩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影响本诉的诉讼标的识别,也不能随诉讼标的转让而让渡给受让人。被告应当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原告否认的,应当就其已经履行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仅覆盖原告主张的给付请求权。但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纠纷已经解决,被告基于相同事实和法律理由对相同原告提起给付请求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根据遮断效原理,当事人在前诉中有机会提出同时履行抗辩,非因客观原因没有提出的,事后都不可以再提出。遵循释明的程序法理,只在被告的答辩中包含了同时履行抗辩的意思的前提下,法官才可以进行晓谕,引导当事人围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进行辩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判决;证明责任;遮断效;法官释明一、同时履行抗辩不改变本案诉讼结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不是诉讼法上的抗辩权
(二)要求对方同时履行是抗辩权,不是请求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不构成反诉
(四)同时履行抗辩成立的,应当作出对待给付判决
(五)诉讼标的受让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二、同时履行抗辩的证明责任
(一)被告应当就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被告的证明须遵循实体法逻辑
(三)原告就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四)被告就“原告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证明责任
(五)原告对“再抗辩”法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对待给付判决的效力范围
(一)对待给付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二)对待给付判决的时间效力范围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释明规则
(一)法官释明的程序法理
(二)正确理解《纪要》第36条
(三)对抗辩与反诉的差异进行释明
结语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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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 刘海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