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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租房的小伙伴速来集合
10月1日起
北京租房租金、押金将纳入监管
租房一族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详细消息咱们往下了解
7月3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北京正式将租金纳入监管。
图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该《办法》主要面向我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其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监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从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开立、押金的存入和退还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划转及退还流程、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等方面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管理规定。
图源摄图网(506949749)
《办法》规定,押金应当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
住房租赁合同约定预收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租金的,全部租金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将搭建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承租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且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后,可通过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交纳押金、租金。当前有两种方式:
一是鼓励承租人在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将押金和需要监管的租金直接存入市资金中心公示的账户;
二是基于便民原则,承租人也可以将押金、租金交由住房租赁企业存入市资金中心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收到押金、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相应账户。
图源安居北京
合同到期后,押金、租金如何退还?如果双方对押金租金退还意见不一致如何解决?为保障押金、租金及时退还承租人,《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如果退还意见拟扣除押金、租金的,拟扣除部分外押金、租金将及时退还承租人。
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如果双方对押金、租金退还意见不一致的,《办法》规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图源安居北京
通过中小租赁企业租房的,企业会不会不按规定进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租赁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办法》实施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规企业、人员。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提示承租人将押金、租金直接存入或者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及时存入市资金中心开设的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中,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如果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要求,可以向属地住建房管部门投诉反映。
图源摄图网(402006827)
个人如何查询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的余额?为了方便承租人查询掌握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的余额,《办法》实施后,承租人可以在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账户内余额。
市资金中心将采取主动短信提醒、网上查、掌上查、线下查多种方式,方便承租人查询押金和租金:
1.短信提醒:市资金中心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收到承租人缴纳的押金租金后,将主动发送押金租金到账提醒;
2.网上查:承租人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根据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查询本人名下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押金租金明细及余额;
3.掌上查:承租人通过京通小程序查询本人名下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押金租金余额;
4.线下查:承租人可前往市资金中心各管理部、贷款中心、中标银行网点查询本人名下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押金租金明细及余额。
《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租赁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和《办法》执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
图源摄图网(402006824)
为了让小伙伴们完整的了解
《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
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
编编把政策内容放在下方
👇大家可以上下滑动查看👇
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押金、租金安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监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工作。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本市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账户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商业银行、住房租赁企业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账户开立银行的监管。
第四条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承担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纠纷调解、协调租赁当事人押金或租金退还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市资金中心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资金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综合商业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银行开立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账户。同时,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职责,以及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银行,并按前述程序相应增补银行。
第七条 市资金中心建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与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共享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等信息。
第二章 押金托管
第八条 市资金中心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立账户,用于开展押金托管。该账户为专用存管账户,不透支;除另有规定外,不支取实物人民币。账户的开立银行应当按照市资金中心指令划转资金。
第九条 押金应当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
第十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意见中明确是否扣除押金,如拟扣除押金的,应当明确拟扣除部分费用明细。拟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押金退还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承租人在3个工作日内同意的,押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经提示提醒,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确认的,押金按租赁企业提出的退还意见退还。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
涉及押金退还的,按照押金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计息周期自存入市资金中心押金托管账户之日起,至押金退还前1日止。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还意见的,可以与住房租赁企业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三章 租金监管
第十二条 市资金中心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立账户,用于租金监管,也可使用已开立的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该账户为专用存管账户,不透支;除另有规定外,不支取实物人民币。账户开立银行应当按照市资金中心指令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约定预收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租金的,全部租金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
第十四条 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收到租金后,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租金不足1个月的以实际为准。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仍有租金剩余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意见中明确是否扣除租金,如拟扣除租金的,应当明确拟扣除部分费用明细。拟扣除部分外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应及时退还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租金退还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承租人在3个工作日内同意的,剩余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经提示提醒,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未确认的,剩余租金按租赁企业提出的退还意见退还。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的,剩余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
涉及租金退还的,按照租金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计息周期自存入市资金中心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之日起,至租金退还前1日止。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同意租金退还意见的,可以与住房租赁企业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中介协会提出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资金中心开立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后,将账户信息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资金中心、中介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信息,并主动告知承租人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资金中心需变更用于押金托管或租金监管的账户时,选择中标银行开立新账户,押金或租金全部转入新账户后注销原账户。
变更新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市资金中心将新账户信息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九条 承租人可以在监管系统和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余额。
第二十条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落实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内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资金拨付,市资金中心予以配合。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针对押金、租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40号)关于押金托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这个新政的施行
对于咱们租房族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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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项目上新
申请也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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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配租房源涉及13个公租房项目,房源共计538套。项目详细情况见下表:
(一)配租对象
2024年8月31日(含)前取得石景山区京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备案编号GLH、GX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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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时间
2024年9月18日9:30至2024年9月27日17:00。
特别提示:
1.登记时间截止,登记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任何登记和更改登记意愿的申请。
2.登记结果仅针对此次配租工作,配租工作完成后本次登记结果自动失效。
3.年龄认定时间为截止登记结束之日(2024年9月27日)。
图源摄图网(500903856)
(三)登记方式
本次意向登记工作,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申请家庭可参考以下两种登记方式:
1.自行登记:申请家庭自行登录北京保障房中心网站(https://www.bphc.cn/),点击“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办理”—“快速配租”—“登记”按钮进入登记系统界面,并按照相应提示进行登记操作。
小编有话说: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北京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聊天对话框内回复【石景山公租房】即可获取网上申请入口、快速配租手册
2.协助登记:对于不熟悉电脑操作或网络办理意向登记存在困难的家庭,可在登记时间内携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手机(如申请人因身体等特殊困难情况无法前往窗口的,受委托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协助登记,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络登记。
协助登记窗口开放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特别提示:
1、意向登记时,申请家庭使用主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进行注册并认证。
2、意向登记认证时,申请家庭需要填写“公租房备案编号”。“公租房备案编号”可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进行查询,具体查询路径为依次点击“住房保障”→“审核分配”→“备案结果查询”)。
登记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规定的配租套型标准内选择唯一套型(如小套型、中套型、大套型)进行意向登记。配租套型标准为:
此次意向登记不针对指定项目进行登记。
3、本次登记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家庭资格信息,家庭登录成功后应当核实系统显示家庭信息、优先类型、适合套型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在登记时限内前往户籍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协助登记。
4、家庭线上登记过程中显示的顺序号并不代表最终的选房顺序,最终选房顺序号将根据意向登记结果和分组规则进行确认。
5、一个家庭只可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已配售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及本次配租期间办理退房的已配租家庭,不得参加本次配租活动。
图源摄图网(600586278)
点击查看→完整配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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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北京本地宝综合整理
▌编辑:马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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