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认为,中国可借鉴海外基础设施REITs的实践经验,制定相关规则体系,并同步推出试点项目。由于基础设施资产不同于房地产,加上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也与国外有很大差别,因此在推出REITs或类似产品时,要做周详的考虑。其中,有四大需要主要考虑的因素。
一是监管规则。
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盈利模式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区别,比如存在大量的经营性资产、投融资模式不同、收费模式多样、PPP发展程度不同等等,因此,需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充分考虑国情和基础设施的特点,在实现公众投资者分享基础设施收益的同时,保持投资、建设、运营等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既考虑资产收益的持续稳定增长,又确保收费合理及社会民生负担不增加。印度在制定规则时采用的对项目管理人进行监管的相关措施,便体现了这些考虑因素。
二是基础资产类别。
从美国的操作经验来看,基础资产较严格的准入条件设置为市场成功发展的重要环节,多选择现金流稳定增长的优质存量基础设施。海外合适的资产类型包括能源(电力和油气输送)、交通(收费公路机场港口)、无线通讯等。中国从资产付费模式、风险收益水平、市场规模等方面考虑,可重点考虑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含高铁、地铁等)、机场、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保障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物流和环保类资产。可优先以保障房、物流、高铁、收费公路和环保类资产为主开展试点工作,进行研究和探索。
三是合理的估值定价体系。
在估值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营运收费价格、收益的波动、特许经营权期限等重要因素。营运收费价格方面,“在基础设施运营收费定价时,需要具备合理有效的价格调整机制,该机制应适当考虑通胀因素,允许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逐年调整”;收益波动方面,“如收费公路,虽然里程单价因受政府管制而保持稳定,但未来交通量预测的难度较高,并且政策风险、替代品风险等难以预计,因此未来收益存在波动较大的风险,从而使得以收益法为基础的资产定价存在难度,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特许经营权期限上,“需参考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的内部收益率,作为REITs的定价基准”。
四是法律与行政事项。
在基础设施领域,核心事项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而“REITs在设立过程中,会涉及到资产或特许经营权的流转,需要地方政府进行批准”;另外,地方政府的公权力要合理使用,在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往往享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适合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实践中政府方的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明确限定,以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