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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1946年的刑事自诉案 | 天同文化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29 17:58

正文

文 / 况习源,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大幕拉开:事件的发生



从天同重庆办公室的所在地——渝中区民族路188号——朝正南方向前进两公里不到,便到达了解放西路152号,这里是重庆法院的热门选址,1997年重庆直辖后,市高院、市一中院和市五中院先后设立于此。[1]作为历史长河中的关键坐标,解放西路152号见证了各界名人政要的相继登场。时间倒退78年,1946年3月15日上午10时,坐落于此处的重庆地方法院[2]正式开庭审理“刘野樵、李公朴等互殴案”,[3]或者,应该以另一个广为人知的名字称呼该案:“较场口惨案”。

回到起点,再次从天同重庆办公室出发,南行不到一公里,便到达了较场口,驻足于此,熙攘的商业喧嚣几乎掩盖了历史刻下的沉重痕迹。1946年2月10日,举国瞩目的“陪都各界庆祝政治协商会议成功大会”在此地召开。和平与民主的曙光本应就此降临,然而当日局势却令人大失所望——大会现场,在国民党当局的组织和支持下,以刘野樵为首的团体组织头目,率一众特务打手对前来参会的民主人士李公朴、章乃器、郭沫若、陶行知、施复亮、马寅初等人大打出手,造成震惊中外的“较场口惨案”。[4]

事件发生后,双方媒体各执一词,互斥“对方率打手先动手打人”,舆论交锋正酣时,国民党支持的刘野樵等人向法院提起对民主人士李公朴、陶行知、施复亮等的刑事自诉,1946年2月18日,重庆地方法院“自字第295号、308号案”[5]予以立案。这一刻,大幕拉开,舞台从较场口广场转移到了解放西路152号的重庆地方法院,同时,一个我们熟知的角色即将登场亮相:律师。




聚光灯下:律师的交锋



任李公朴、陶行知等民主人士的律师团体以史良为代表,史良何许人也?她的履历堪称耀眼:前后就读于上海法政学院、上海法科大学,在上海任大律师,办理了营救中国地下党员的多起案件,是抗战时期因要求停止内战而被国民党逮捕的“七君子”中唯一的女性,后离沪前往重庆等地投身抗日救亡活动。现在,暂时脱离上帝视角,回到1946年3月15日前夕,此时,民主人士方面的代理律师正紧锣密鼓地对国民党方面的自诉状进行答辩并提交反诉状。

以“刘野樵及周德侯等自诉妨害秩序及伤害”的“三十五年度自字第295号案”为例,面对国民党方面“妨害合法集会罪”“伤害罪”的主张,民主人士方面逐一回应并提出反诉。让我们通过原文节选,一窥这份1946年的刑事自诉状及答辩状中双方的交锋片段:

国民党支持下的刘野樵等提出的自诉状中提到,自己作为陪都农工商学各团体的负责人,并未提前受邀参加大会:“该筹备会邀请各法团参加筹备或参加大会之通知,迟至本月九日(笔者注:大会前日)犹未接到”,刘野樵等“于九日下午十时访问第二被告章乃器……(筹备会人员)面邀自诉人(笔者注:即刘野樵等,下同)等农、工、商、学四法团之代表人为大会主席团。”大会前夜才被面邀参会的刘野樵等人“翌晨九时,准时参加”,然而“至九时四十分大会犹未举行,到会群众纷纷催询。主席团之一商会代表周德侯先生,乃提议……刘野樵担任大会总主席,到会民众一致鼓掌赞成。自诉人刘野樵服从公意,宣布开会。行礼如仪后正拟词报告。”紧接着,自诉状详细描述了案件经过:“被告李公朴、章乃器、施复亮等竟指挥台下民主建国会之打手,被告朱学范指挥台下中国劳动协会之打手,被告陶行知指挥台下育才学校之打手,被告施复亮并从旁高喊:打!于是暴徒蜂拥上台,将自诉人刘野樵及朱其瑞二人凶殴成伤。自诉人……除刘野樵负伤不得已而中途退席外,均仍含泪忍痛继续开会,直至大会程序完毕。

自诉人的主要主张可被归纳为:①自诉人未提前受邀参会;②自诉人系在大会迟迟未如期举行的前提下,才被群众推举上台作主席发言;③来自民主建国会、中国劳动协会、育才学校的打手在民主人士的指挥下殴打自诉人;④自诉人负伤,刘野樵离席,其他自诉人开完大会。就此,民主人士方面的答辩状一一作出回应:

首先,刘野樵等人破坏大会的立场明确:“庆祝大会,顾名思义,是参与集会各团体对于政协五项协议完全拥护。如于五项协议尚有不能赞同之处,有何‘庆祝成功’之可言?(笔者注:根据《双十协定》,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同盟和无党派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就改组政府、整编军队等重大问题达成了五项协议)自诉人佯为参加庆祝,阴谋破坏。于未开会前即散发预印擅用大会名义之‘告市民书’,其内容关于重订宪草之协议公然反对。

在大会筹备中,刘野樵等人的计划已初现端倪:“曾由筹备会通知自诉人等代表之商会、农会及总工会而请市商会参加二月六日开筹备会之通知。而关于筹备及定期开大会之消息,更随时披露报端。……自诉人等代表之各团体,于九日夜十时始(笔者注:即大会召开前夜)来函参加。显系自诉人有计划之阴谋,亦属明甚。”,自诉状中“迟至本月九日犹未接到参加大会之通知”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大会进程也并非自诉状中所述“翌晨九时”准时开始,而是“开会时间原公告定为九时半。九时左右,筹备会推定主席团及参加团体尚未到齐,政协代表到场亦无多。如国民党政协代表邵力子,共产党政协代表周恩来,民主同盟政协代表张君励,无党无派政协代表莫德惠、李烛尘等,均尚未到之际,自诉人及其台上台下所准备之打手即鼓噪开会。并由周德侯夺取播音机大声叫呼,提议……刘野樵为总主席。刘亦即以总主席自居,登时宣告开会。并带来自备之军乐队,一锣一鼓,自唱自和,即自开演。

刘野樵等人“不守筹备会决定之时间与程序,于未属开会时间即鼓噪要求开会,占据会场擅充主席,并阻止筹备会推定之总指挥李公朴报告筹备经过。逞凶殴伤多人。……谁为凶手,谁为妨害秩序之人,被殴之新闻记者,尤至为明晰,又何能反白为黑,颠倒是非?”在暴乱结束后,“所有与会政协代表及筹备会推定之主席,已纷纷离席。参加之团体亦各散去,而刘野樵为总主席也如故进行开会,也如故继续散发其擅用大会名义公然反对政协协议、重订宪草之所谓‘告市民书’。

其后,答辩状对国民党方面的自诉主张进行反驳,先指出自诉人并未遭任何损害:“刘野樵当时并未被任何人殴打,已如前述并有王葆真、阎宝航等亲眼见刘野樵并没有受伤(见十四日新华报)”,再点明自诉人主张的悖谬之处:“当各主席全体退席及各团体群众退出后,刘野樵仍自充主席继续开会,以至完毕。岂有经‘蜂拥上台’之‘暴徒’围殴之人而能任总主席终会者?

紧接着,答辩状明确民主人士方面根本没有施暴的客观条件:“台前均系自诉人等约集打手所包围,而民主建国会系个别参加,散立远处……至劳动协会职工及育才学校学生,则均距离主席台甚远。……至劳协职工队及育才学生队,更为自诉人所雇打手及群众所隔绝,又何能指挥其‘蜂拥登台’?”最后,指出自诉状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公朴、复亮当暴徒行凶之初,即被转殴至主席台下。复亮得间走出会场后,尚有多数暴徒追……所谓‘高声喊打’者岂喊暴徒打自己耶?[6]

这篇答辩状逻辑严密,措辞犀利,就算放到今天,也不失为一篇亮眼的文书。而在庭审当日,经过对国民党方面错漏百出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进行询问后,是非黑白本已清楚,但审判长却宣布:“政协综合小组前晚会议决定排解本案,故先交付排解,如调解不成,再定期审判。[7]此后该案再未开庭,3月31日,《民主报》发表启事并致函蒋介石,要求当局严惩较场口事件的祸首。[8]不久,国民党公开撕毁政协决议,内战全面爆发,该案最终不了了之。



黯然落幕:你方唱罢我登场



“较场口惨案”之后,国共两党的关系急剧恶化,更多冲突随相继爆发,各方当事人先后离开重庆。李公朴于1946年7月在昆明遭暗杀,陶行知于1946年4月返沪,7月病逝,史良则于1946年8月返沪继续律师生涯,直到解放后到北京任司法部首任部长。历史的硝烟散去,只有这桩未曾定论的案件,既是那段剧变的缩影,也见证了律师在动荡局势下因捍卫当事人利益而奔走的身影。

如今,从天同重庆办公室望去,整个渝中母城尽收眼底,碰到细雨绵延的时候,52层的视野云雾缭绕,恰如某知名饶舌歌手的歌词,这里“永远有吹不散的烟雾”。这片相同的土地上,新故事每天都在发生,不变的是,在历史的每个角落,总还有人坚守着可贵的法治精神。

注释:

[1] 《关于解放西路152号你不知道的历史》,微信公众号“五中两江悦读”,2018年12月11日。

[2] 重庆地方法院档案(全宗号0110)83515卷(1937-1949)。

[3] 曾代伟:《政治事件背后的法律较量——1946年较场口事件论略》,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0期,第13页。

[4] 《1946年较场口事件,挺身而出》,《传媒观察》2021年05月号。

[5] 重庆档案馆藏《重庆地方法院档案》,全宗号0110,较场口事件档案,卷号1316。

[6]自诉状及答辩状原文均见重庆市档案馆编选:《重庆较场口事件档案选载》,载《历史档案》,1986年第01期。

[7] 《较场口血案听审记》,《新华日报》1946年3月16日。

[8] 同前引3,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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