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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知食观  · 公众号  ·  · 2025-01-16 06:45

正文

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药)安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校园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社会关注程度高,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巩固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校长(园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建立完善校长陪餐制等学校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和膳食委员会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调度”工作。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对满意度较低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

(二)加强病媒生物防制。 学校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日常管理,遵循综合防制、预防为主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学校食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要将病媒生物防制作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必备内容, 提升“人防” 素养;配备三防设施设备, 完善“物防” 措施;鼓励引进有资质和专业化的第三方公司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进行病媒生物消杀、运用信息化等技术形成风险自动闭环管理, 强化“技防” 效能。

(三)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将餐饮具清洗消毒作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内容。规范“除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各环节操作,定期对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并做好记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14930.2—2012)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餐饮具消毒应以物理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应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 的规定。

由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统一消毒或配送餐饮具服务的学校,要严格审查其消毒资质和能力,每批次索取并留存消毒合格证明。鼓励具备条件的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热力高温洗碗机,建设与供餐规模、供餐形式等相匹配的餐用具消毒房。

(四)规范大宗食材采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大宗食材集中采购,选择资质齐全的大宗食材及原料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学校应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建立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目录,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

(五)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 确保货、票相符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当保存好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留存保管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加盖公章或共同签字确认的采购单据。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定期公示食材采购情况,并建立使用电子台账。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建立完善餐食交接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配送餐食进行验收,确保感官性状正常、餐食与配送信息一致,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如实做好餐食接收记录,留存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证明,按要求做好餐食留样工作。

(六)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 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依法依规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可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协议),并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

学校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 “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 制度,同步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学校应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每学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价,评估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风险,对考核不达标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连续考核不达标的,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七)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 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并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拥有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设施,通过HACCP、ISO22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信用等级高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应当在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时明确约定退出的具体情形,严格实行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鼓励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纳入合同(协议)的终止条款。学校应定期查看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加工制作、食材贮存、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管理情况,对发现有违反合同(协议)约定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及时启动清退机制,应建立完善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或更换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

(八)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学校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具体职责分工。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通过桌面推演、现场模拟演练等方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

(九)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对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严格落实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和校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各地食安委要合理安排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包保督导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以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并在学校开学前增加督导频次;当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时,包保干部要靠前办公、现场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属地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暂停现有学校食堂供餐方式等情形的,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应。

(十)压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督促学校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及原料供应商的选择准则及评审方式,建立稳定、安全的食品采购渠道。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实际,推行食品及原料从生产环节直接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实现索证索票信息化、无纸化,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将食品安全知识融入健康教育等公共基础课程,全面推进学校食育工作。

(十一)压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许可准入,按照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要求, 在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自营或承包情况,特别是以承包形式经营的,还需标注承包企业名称。 对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的,要根据学校申请或报告等信息,积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介入、现场指导,协助优化设计方案和流程布局。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同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合地方饮食特点、抽检情况和投诉举报有关线索,加大对已发现问题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抽检力度。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食品安全领域信用档案,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十二)加强卫生健康部门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师生与食堂管理人员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水平;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推进学校环境卫生整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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