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传播协会和资产管理行业信息,服务会员单位和广大投资者,开展投资者教育。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基金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众号  · 基金  · 2017-05-10 21:54

正文

尊敬的王理事长、洪会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关于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讨论,近年来开始成为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实际上,有关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其实早在我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就已经确立。在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明确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就已经明确我国养老保障将建成包括以上三个部分构成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这三个支柱的发展不平衡。

首先,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现在已经基本上实现制度的全覆盖,正在朝着人群的全覆盖的方向在发展。

其次,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总体上看还是非常缓慢,建立年金的企业只有7万多家,与我国家现有一千多万个企业的数量规模相比,还不到1%,只覆盖了2300多万人,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中仅占7%,绝大多数的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是没有企业年金的。此外,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以后开始建立职业年金也才刚开始起步。

此外,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虽然说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就已经提出需要逐步建立,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专门出台相关的制度及政策规定,在第三支柱建设方面还是比较滞后的。

因此,总体上看,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一支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还比较薄弱。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支柱负担非常重,按照我国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在缴费满35年的情况下达到59.2%。但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按照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来测算,去年企业养老金替代率其实已经达到了67%左右。这一替代率水平并不像一些专家说得那么低,也就是说它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上限。我国已经经过了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到今年已经是第1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过多年调整待遇,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到2016年人均养老金水平已经达到了2400元左右。实际上,基本养老金提高的空间是有限的。但是目前人们对于养老金待遇的需求,还是不断增长的,因为绝大多数退休人员除了基本养老金,是没有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迟缓,所以导致退休人员只能依赖于第一支柱。这样就对第一支柱形成很大的压力。

一方面,近十多年来我国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即使是这两年调整的幅度跟过去相比有明显的下调,但是毕竟还是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另外一方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我国必须要按照国际上养老保障发展的规律,构建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不仅需要大力地扶持发展第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而且要积极促进第三支柱建设,就是要把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主要是依靠一些保险公司自发地推进,变成是由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进建立第三支柱。

因此,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势在必行。按照中央所提出的社会保障要实行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我国现在正在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在养老保障方面,我国也正朝着全覆盖的方向发展。到2016年底为止,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总人数已经达到了8.87亿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3.79亿,还有5.08亿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上参保率在85%左右,按照“十三五规划”,到“十三五”期末,养老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

目前,城乡居民的养老金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单靠这样的基本养老金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发展第三支柱也应当涵盖城乡居民。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安排,能够加入到第三支柱体系之中。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通常由国家立法,按照自愿的原则,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对未来的养老保障进行储备,通过个人与第三方的金融机构签订这受托协议来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政府可以适当地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由第三方的这种金融机构来进行予以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政府来承担这方面的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

在发达国家实行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制度建设的比较早,税收优惠也比较大,税收优惠灵活多样,资产规模,参与的人数也比较广泛,占退休后养老金收入的比重也比较高。

第二类是以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来讲发展还是比较滞后,在参保人数、资产规模等方面与第一类的国家相比明显较小,占养老金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比较低,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总体上看,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既具有共性,也具有明显的差异。个人养老金计划在整个个人退休保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制度模式上,各个国家通常在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方面都是实行个人自愿参与,运作方式比较灵活便捷。在财务运作模式上,各个国家都是采取基金积累制,基金运营管理也高度的市场化。在待遇的确定方式上,多数国家都是采取缴费确定型,个人的养老金取决于个人养老账户的积累(包括投资收益)。从覆盖面来看,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与各国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功能和定位有直接的关系,通常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覆盖所有人员,具有普惠性或者普适性,更加重视对非正规就业人员、中小企业员工的覆盖。对参加了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和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的人员而言,个人养老金是提高其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对于没有职业养老金的人员和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第三支柱对他们来讲就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养老金来源。

例如,英国个人养老金主要面向众多中小企业、大量个体工商业者、自雇人士和非常规就业者。

德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立第三支柱。2001年出台的李斯特养老金计划是一项家庭保险计划,参保人的配偶可以参加,政府给予补贴;2005年推出吕鲁普养老金计划,对于大多数既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也不属于职业养老金保障范围的自雇型劳动者,起到了基础保障的作用。

美国最初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只是针对那些不享受雇主养老金的雇员和自雇佣人员,后来扩展到已参加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雇员,目前面向所有纳税者,特别适用于中等收入及个体经营者,其中雇主支持的个人退休账户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设立。

荷兰个人养老金的定位是针对那些没有获得全额国家养老金的人员、没有被职业养老金所覆盖的自雇人士,以及所得养老金不能满足退休后生活需要的人士。

有些国家个人养老金的设计只是针对中高收入人群。如意大利私人养老保险的购买人群主要限于高收入阶层。加拿大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目的是鼓励中高收入人群通过及早安排规划个人退休账户,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