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国一直不愿支持新的诸边协定,导致世贸组织协定很难纳入这部分诸边协定。出于合理的经济原因,这些反对国更愿意从多边协议中得到一般来说更大的回报。他们也不愿在现有的基础上承担新的义务。有时,他们甚至不愿让其他成员国同意他们自己不愿承担的新的世贸组织义务,因为他们担心,会像之前一样,这些新义务将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并最终成为完全多边化(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同意加入新协定谈判之前,他们应该从以前的协定中得到他们应得但尚未得到的好处。
在某些方面,这种反对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拒绝在世贸组织框架内缔结新的诸边协议,只会导致那些渴望更深入的贸易自由化和一体化的目标一致的成员国小组在世贸组织之外达成诸边承诺。发达各国尤其渴望在许多贸易领域取得进展。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反对情绪是促使世贸组织框架外谈判发生的催化剂,比如《环太平洋国家之间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以及美国与欧盟之间拟议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这些谈判的所有参与者都是世贸组织成员。这些谈判可以在世贸组织内部进行,也应该在世贸组织内部进行,但由于相关国家无法在世贸组织内部推进谈判,因而转向世贸组织之外进行。
在世贸组织的法律范围内进行这些大型协定的谈判,将减少不参与谈判的世贸组织成员国对于被排除在新的贸易安排之外的担忧。它还将消除地缘政治的色彩,即新的安排是出于政治原因以排除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内的诸边协定对所有选择接受协定义务的世贸组织成员开放。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否意在包围或孤立中国的问题根本不会出现;如果《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世贸组织内部的非最惠国待遇的诸边协议,中国(或任何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只要同意遵守协议条款,就可以加入。
在世贸组织内部谈判这些大型协定和其他区域协定,也将有助于减少对于世贸组织以外的国际贸易安排的泛滥威胁到世贸组织最核心的最惠国待遇的基本非歧视义务这一日益严重的担忧。当然,从定义上看,包容性的诸边协定是实行最惠国待遇,并将延续最惠国待遇义务。
排他性诸边协定实行非最惠国待遇,最开始是歧视性的,但他们不需要建立永久性的贸易歧视。相反,他们可能会随着更多世贸组织成员认可协议条款而变得更加接近最惠国待遇,最终完全符合最惠国待遇。
此外,如果这些谈判是在世贸组织内部进行的,目的是建立新的多边世贸组织协定,如《政府采购协定》和《国际贸易协定》,那么由此产生的争端将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因此,这些新协定的缔约方既受益于经验丰富的贸易法学家,也受益于一整套贸易法理,否则,在新的和未经试验的争端解决机制下,这套系统必须随时间重新建立。实际上,世贸组织以外的新的大型安排只是在重塑国际贸易中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美国和欧洲想在世贸组织内部谈判《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他们难道不希望有一个排他性的双边安排吗?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愿意并能够承担《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义务,那么美国和欧盟是否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更自由的实体贸易和更深入的经济一体化?如果这些义务的范围不只是跨大西洋的,而是跨全球的,那么世界贸易和世界投资的流动就不会全面加强吗?
非最惠国待遇的诸边协定的一个巨大障碍是,需要获得世贸组织成员的批准,将其作为诸边贸易协定列入世贸组织协定的“附件4”。应作为诸边协定缔约国的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请求,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可仅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将该协定列入附件4。”在任何情况下此种协商一致意见都不容易实现;在目前的情况下更非易事。
一般来说,拥有发达经济体的发达国家一直渴望通过谈判达成新的世贸组织义务以满足新的经济需求,即使达成的新协议因为非最惠国待遇而具有排他性。反之,发展中国家普遍抵制非最惠国待遇协议。基于对新的义务的担忧和对当前义务的收益的关注,除了那些涉及他们的农业和制造业出口至发达国家这些核心关切的协定,他们几乎没有兴趣制定新规则。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已经公开表达了他们拒绝对多哈僵局作出诸边协定的变通,他们更愿意采用多边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那些反对将新的非最惠国待遇的诸边协定作为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一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只是在自作聪明。它们的抵制只会进一步刺激寻求更自由贸易和更深入的经济一体化的发达国家从世贸组织转向世贸组织之外的双边、地区和大型协定。
在世界贸易组织之外设定的这些新义务,将以同样的方式影响全球贸易,这同样会让发展中国家感到不安,但是它们将无法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如果新义务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部分,情况就不会如此。
可以想象,大型协定可以在世贸组织之外进行谈判,然后成为世贸组织的协定。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要求将其纳入“附件4”,从而成为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内的诸边贸易协定。与任何其他非最惠国待遇协议一样,这需要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的协商一致批准。这种以世贸组织为中心的方法肯定比当前的方法更可取。现在的情况是,其他国家只有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现有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加入协定。如果《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已经被纳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内,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只要同意遵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义务并受其制约即可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这表明,达成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纳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之内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最好在大型协定设定之初就以纳入世贸组织为目标。
寻求世贸组织之外的大型协定的趋势显然不符合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利益,其中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理事会中越来越有发言权,并且从世贸组织的中心性中受益匪浅。
一个由大型协定所维系的竞争性贸易集团组成的世界将会对处于世界经济边缘的国家不利。贫困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大型协定之外,但是如果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内达成此项协定,则贫困国家在接受协议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从中获益。
如果继续放任大型协定在世贸组织之外达成将导致现在就是世贸组织终结的开始,而将其纳入世贸组织框架之内则现在就是世贸组织起始阶段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