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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靖江  · 公众号  ·  · 2025-03-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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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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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

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要点如下

▼▼▼▼▼








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








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 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中的衔接作用。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进货查验,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开展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加大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力度。

■ 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 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建立完善屠宰检疫出证信息化系统,推进肉类产品品质检验无纸化出证,明确检验检疫证明公开查验途径。完善禁止对牲畜、禽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相关规定。

■ 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和执法合作机制。 农业农村部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应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加强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保护,与现代检测技术有机衔接,确保食品特色和质量安全。

■ 完善特殊食品注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严格开展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品种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协作,开展特殊食品技术联动、专家联审;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

■ 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做好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工作。










加快建立食品贮存监管机制








加强食品贮存安全监管。 加强对从事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等贮存主体的监督检查,规范贮存经营行为。

■ 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 食品贮存主体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备的食品贮存条件,实施食品贮存全过程记录,严格风险管控。

■ 强化食品贮存属地管理责任。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加快建立食品运输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 依法建立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车辆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核发食品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

■ 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 建立健全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机制,研究制定运输电子联单管理要求,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压实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污染变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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