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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意见

蒲公英Ouryao  · 公众号  · 医学  · 2018-01-08 00:20

正文

作者:叶非  来源:蒲公英


2018.01.05,新年的第一个周末,总局就给各位送大礼了,《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了。当然,看文件应该是2017.12.29就已经定稿了,估计是心疼大家的元旦假期,就放在新年了(但是为什么放在周末,效果还是一样啊)。新年新气象,和以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增加了一个反馈意见表,大家可以畅所欲言了。粗粗的看了一下征求意见稿,也提一下自己不成熟的意见。


一. 这个文件的标题是药品检查办法,但是在整个文件中,并没有看到对于药品的定义,使用范围也仅仅是说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在最后的《参照执行》中,关联了药品的流通。


个人认为,该法规首先应该明确药品的定义或者这个文件的使用范围 ,因为今后 GMP 和GSP都取消了,这个文件将会成为唯一的药品检查的指导文件,如果连定义都没有弄清楚,如何指导?而且,我们传统理解的药品,都是局限在药物制剂,不包括API,药用辅料,医疗器械。今后这些的管理,是按照这个要求进行(虽然API和药用辅料今后是做关联评审,但是个人认为并不代表药监局会完全不对这类企业进行检查,而更可能的做法是参照国外的DMF制度,在制剂企业激活DMF后,进行相关的检查),还是说今后会有其他的办法。这点应该在文件中明确。


二. 第五条, 职责划分,简单的概况起来,就是今后省局主要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有因检查(省内举报或者其他专项)以及其他检查。其他的检查,都需要国家局来负责


对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检查,对于一些重大的变更,例如:处方,生产场地的变更之类,由国家局来进行,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一些微小的变更,例如:非关键设备的变更,工艺参数的调整等,这些也需要国家局来检查,似乎就不太合理了。首先国家局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去完成这类检查;第二,是否有必要这类权利都收归国家局,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第三,是否所有的药品上市后的变更,都需要国家局来进行检查。所以,这里建议明确,对于药品上市后的变更,需要药监部门批准的,由国家局负责组织检查或者委托省局进行检查,而对于备案的,可以由省局进行检查确认。


如果是MAH制度,对于MAH的持有人的检查,算是注册核查,应该由国家局负责,但是对于MAH的持有人找到的委托生产单位,算是药品的生产检查,应该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这里的职责有模糊的地方,还是说,如果是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其他法规的规定为准?


三. 新的检查办法中,提到了需要建立职业化的检查队伍,也就意味着,检查员今后将不会是从药监系统的其他岗位抽调,而是专职的检查员,就干检查这个事情。


站在国家层面,这个绝对是一个好的主意,但是办法中没有明确,是否省一级也要建立省一级的职业检查队伍,市一级要建立市一级的职业检查队伍,职业队伍建在哪个层级?另外,考核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考核,还是说各级对各级的自行考核或者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进行考核。当然,这块也许后续会有更详细的办法出来,不用在这个文件中描述。


这样做,会不会造成各级监管机构在现在本身机构编制就不足的情况下,编制更难配备的问题?毕竟,现在各个级别的政府都在压缩人员编制。个人认为, 国家层面建立专职的检查员队伍,而在省内,还是维持现有的状态会比较合适,但是提高检查员的专业素质,定期培训考核也许会更好。


四. 第十四条,MAH的持有人需要将年度回顾报告提交给监管部门, 但是并没有明确,是交给国家局?MAH持有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省局或者市局)?还是MAH持有人委托生产的监管部门?今后MAH制度,大部分会是跨省生产,所以 明确递交主体,很重要。


五. 第二十一条,年度计划中,提到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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