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税法修订后,公务费用允许扣除的规定还会保留么?
小编整理了目前仍有效的各地通讯费用个税扣除标准供大家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
每人每月360元
。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每人每月300元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现金、话费充值卡以及凭票报销等单位为职工承担通讯费用的所有形式。
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电话费补贴
:
企业单位厂长、经理
80元
,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
50元
;
移动通讯费补贴
: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
300元
,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限额扣除标准为
200元
。
自2004年7月2日起执行。
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
通讯补贴收入
,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
住宅电话费用
,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
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
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自1999年7月23日起生效。
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
400元
,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
300元
,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