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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加班!加班!加班!对于身在职场的人而言,绝对不会对它陌生,所谓“人在职场漂,不得不加班”。
确实,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劳动者很多时候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当然,劳动者因此也能依法获得相应的加班报酬。
对于很多公务员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饭,比如一些公安民警。那么,对于公务员的加班,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199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加班,其实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具体又可分为:加班、加点。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加班费则是针对加班的这段时间,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报酬。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明确了加班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报酬。但是,这些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对于公务员的范围,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对于公务员的加班,《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明确,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对此,《公务员法释义》在第七十六条的解释中分析:
由于机关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对于加班要给予补休,本条作了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是,公务员加班未能补休的,单位是否要发给加班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班不补休的应当发给加班补助;有的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加班不宜发给加班工资,并且机关中的各种加班情况很复杂,不好认定那些是确有需要的加班。
这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总的看,加班未予补休是否发给加班工资,要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这需要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