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产品或服务的分类也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只有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投资AB股、新三板创新层、股票期权备兑开仓等业务。
只有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才能买卖退市整理期股票(ST)、港股通股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等。
未来个人投资者要填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该问卷主要考察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和学历等。
如果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这类投资者按规定只能购买国债、货币基金、银行保本产品、进行国债逆回购等,也就是说不能买卖股票,除非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了可以交易中风险以上的品种,才能买卖股票。”
也就是说,之前广大投资者在开户过程中要填的那个风险测评,随便填填就可以了,对之后的交易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从《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风险测评问卷的得分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可以买卖的产品范围。
对应上文大家会发现,如果一旦得分被归类为保守型的话,你本来打算开户买股票,结果却只能买国债和货币基金之类的低风险产品。想要买个ST股票或者港股通的股票,最少要评分结果要被划分到最激进的那两个分类里去。
当然,大家也不用担心真的会买不了股票,因为只要测评结果分数够高就行,没人会真正去核实你的回答是否真实。估计券商也会想办法尽量让投资者在风险测评环境拿到高分,监管部门搞出这么个《管理办法》的初衷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但是估计造成的实际结果是,A股市场“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将从此占据绝对多数。不知道将来市场再出什么问题,监管部门会不会说——不是我们工作不利,而是A股投资者太“激进”。
以下是证券业协会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截图(只截了前5题)
这个是施行模板,各家券商的具体问题可能略有不同
以下是各题目的评分和总分分档表。
新开户完全要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指引来操作,不能随便越级交易投资品种。
但是目前尚不清楚当初已经做过风险测评的老用户到底要怎么办,因为很多老用户开户年代比较远,很多关于收入、年龄、对市场的认知、投资经验都在变化,如果按照当初开户在营业部存档的风险测评结果来进行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知道券商是不是会在《管理办法》施行之后,给老用户们一个重新测评的机会。
如果要重新测评,大家可以先看看上面截图的问题和评分标准,各家券商虽然题目可能略有不同,但是套路都是一样的。如果重新测评的话,我们可能都只能选择“激进”了。
如果投资者“不幸”被评级为低风险用户,但还是想参与高风险品种的话,那么就只有一种办法了——除非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了可以交易中风险以上的品种,才能买卖股票。”
而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过程就要在“双录”的条件下进行,所谓“双录”就是在确认书签署过程中,要进行录音和录像。
券商执行“双录”的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背景光线应当适宜,背景需有证券公司名字字样,录制的声音应该清晰;
(二)互动环节客户的回答符合要求,互动过程清晰无杂音;
(三)“双录”工作人员和客户“同框”;能清晰辨别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
(四)录制全程客户未离开画面;
(五)录制的内容完整、整个过程连续,没有中断。
按照这个要求,很多券商都在采购“双录”设备,而且光有设备不行,还要准备独立的办公区进行“双录”,也就是要找一个安静的,单独的办公区域进行“双录”。
那么可以预见的流程就是,客户要办理涉及“双录”的业务时,要先到券商柜台提出申请,之后工作人员带客户到“双录”办公区域进行“双录”和确认书签署,“双录”完成之后再回到柜台继续办理业务直至办理流程结束。
很多投资者调侃,如果这样执行的话,客户办业务办到一半,要被带到一个安静的小屋,对着录音和录像设备回答问题和签字。这个画面哪是“双录”,简直就是“双GUI”。
需要“双录”的情况和“双录”过程中投资者要被告知的内容,
7月1日起,“双录”将成为证券行业的一项硬性要求,行业的“双录”工作将更加规范。
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如果在营业网点出现以下情形,则应当将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相关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3、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应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4、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定期对每名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有券商表态说,这个《管理办法》有利于解决投资者和券商之间的纠纷。但是实际上我不太同意这样的说法,如果是投资品种的运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那么投资者无论是因为无知还是盲目而导致亏损,后果都应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是投资品种的运行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无论我签过什么风险警示书或者确认书,我都依然有资格去捍卫我自己的权益。
这么多年,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提倡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适当性指引需求落在实处,而不是简单的搞所谓的硬性划线来解决问题。
总之,无论投资者如何评价,这个事情就快要开始执行了。
这里只能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大家根据自己情况及时了解一下就好,以免将来对交易和操作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