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无效了,已付的专利侵权赔偿金可以请求返还吗?
作者|
李嫄 恒都律师事务所
重庆电动牙刷A公司最近上市了一款新型牙刷,销量甚好,然而在该新型牙刷上市几个月之后,A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重庆电动牙刷B公司发起了对A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几个月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A公司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申请。
2016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专利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共50万元。2016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B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无效决定效力最终确定。在接收到无效决定时,A公司已经执行了20万元,现在A公司觉得B公司的专利已经被无效了,请求B公司退还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20万元。
那么,B公司是否应向A公司退还其已经向B公司支付的20万元呢?
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也即, A公司没有了侵犯专利权的依据,实质上,B公司自始不具有该专利权,A公司也不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按照一般民法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即B公司)因行使专利权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即A公司)。
但是,专利法第47条还规定了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神马情况?!对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书不具有溯及力,除非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和B公司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侵权判决书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则B公司不返还A公司已经执行的20万。
关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第三十条还规定了“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另外,最高法在对于天津某案件的答复中提到: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