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40周年,也是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实施40周年。40年来,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不断革新,从初设时的架构搭建,到顺应时代的多次修订,每一次变革都意义深远。40年砥砺奋进,40年成就辉煌,本报特开设“40年·复审印记”栏目,与读者共同见证专利复审无效制度的光辉历程。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以来,专利制度在我国已运行40年。40年来,我国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释放创新活力、推动经济跨越发展的光荣使命,为我国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激励优秀人才投入到技术创新活动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复审与无效程序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程序的延续,又是保障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及广大公众合法利益的必要行政救济途径。实践中,一件专利无效案件让企业在竞争中峰回路转、甚至起死回生的案例并不鲜见。有的专利无效案件能为企业在专利诉讼中赢得百万千万的赔偿,有的专利无效案件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效抵御竞争对手的进攻。专利复审无效程序的价值可见一斑。
我国专利法诞生之时就设置了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审理的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如今,经过40年的发展,专利复审无效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公正、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更加凸显。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高质量审查和高质量创造更应该同向同行,通过复审无效审查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复审无效制度诞生了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也随之诞生。这部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为改革开放、改变国家的命运与前途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复审无效制度在建立之初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由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统一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对涉及发明的复审或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决定为终局决定。其次,专利授权程序除了复审程序,还包括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此外,无效程序中对证据提交和当事人的答复等都没有规定相关期限。
“我国的专利复审无效都属于行政救济程序。专利复审是对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行政救济,其落地运行比我国1991年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还要早;专利无效是对专利授权行为的行政纠错,通常由3名或5名审查员组成合议组并进行口头审理。整体上看,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在建立之初,在当时整个行政法视野下,可以说是一套相当先进的制度设计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实践中展现蓬勃生机
任何一部法律制度,都在与时俱进中发展与完善。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经历了多次修改,从程序到实体,从立法宗旨到具体制度设计,都更加符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我国专利制度从当初的与世界接轨为主,逐步过渡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情的内在需要相适应为主,而且立法水平已经跻身世界前列。”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表示。
1992年,结合国际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情况,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修改中,取消了异议程序,增加了专利授权后6个月内的撤销程序,由专利局审理。由此复审程序不仅包括对驳回决定的复审,还包括对撤销决定的复审。
2000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发生重要变化。从实质内容上看,这次修改主要围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一是取消了授权后的撤销程序,无效程序成为专利确权唯一的程序,更加简洁便民。二是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复审无效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需要接受司法审查。这使得复审无效制度进一步与世界接轨。三是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与之相应的,规定无效程序中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请求人举证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等。经过一系列的调整,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更加快捷高效。
2006年我国《审查指南》对复审与无效程序作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将该部分内容由2001年《审查指南》中的6个章节扩充到了8个章节。此次修改继续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包括明确了复审程序也可以口头审理、对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举证给出明确指引等内容。此次修改还致力于阐释规则、规范操作、提高效能,包括对无效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理由”等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此外还强化和规范了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的操作,进一步发挥该环节的功能。此次指南修改范围广、程度深、成效显著、影响深远,可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修订。
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落实2008年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新规则,在无效程序中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内容作出大幅度的调整;无效程序中证据的审查规则更加完善,细化了“证据三性”的审查规则,明确了“证明标准”,以及首次规定了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
随着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不断完善,专利复审无效规则更加全面,条款不断丰富。整体来看,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是每次法和细则修改时的明确导向。随着我国创新环境的不断优化,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在实践中展现出了蓬勃生机,为我国专利制度有效运行提供重要支撑,为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承载更多需求和期待
当前,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升,创新主体运用专利的水平显著增强,全社会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更迫切的需求。特别是近年来,专利无效程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量逐年增长。从最初的每年几百件无效案件,发展到如今的每年近1万件,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承载了越来越多创新主体的需求和期待。
经过多年的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的意见,2020年,我国专利法迎来了第四次修改,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修改。在专利复审无效制度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把诚信原则纳入复审无效程序审查的范围。这样的调整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专利质量,从法律层面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创新创造活动的良法善治作用。二是明确了复审程序依职权审查原则在上位法中的表述,法律规范的层次架构更为科学,且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审查质效。三是根据机构改革的成果,把复审无效程序的行政主体由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审查机制优化调整、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提供了灵活的制度空间。经此修改,复审无效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公正、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更加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