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磊,法律读库时事评论专栏作家。原题:拿起法律武器,反击韩国“炮击“中国渔船政策。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10月7日,一艘中国渔船在仁川市瓮津郡小青岛海域时涉嫌非法捕鱼,撞沉韩国海警快艇后逃逸。事件发生后,在韩国媒体的密集报导下,韩国上下群情激愤。11日,韩国政府决定对不予配合“执法”的中国渔船,使用舰炮进行炮击,或母舰撞击船体,对于逃逸等无法在韩国海域抓获的非法作业中国渔船,韩国政府决定追到公海海域进行抓捕。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12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就中国渔船撞沉韩国海警快艇事件作出回应,他表示,根据韩方提供的地理坐标,所谓的撞沉事件事发地点为北纬37度23分06秒,东经123度58分56秒,经过核实,该地点位于《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根据《协定》的规定,韩国的海警在该海域开展执法活动没有法理依据。
一、韩国海警有权对中国渔船进行“炮击”吗?
不管韩国海警船被撞是否是一个“乌龙”事件,既然韩国“炮击”执法的决定已经作出,那么,我们不妨来看一看,韩国海警到底有没有“开炮”的权力。
《中韩渔业协定》是中国和韩国签订的关于各自海域的规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协定》规定了中韩两国暂定措施、过渡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等三种水域范围。其中“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32度11分至北纬37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在“暂定措施水域”两侧,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过渡水域”,有效期为四年,四年期满后两侧过渡水域可适用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以上两部分水域界限以北或以南部分水域为“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相关水域的划分示意图如下:
协定同时规定了违反规定,开展渔业活动的处理方式:
1、在过渡“暂定措施水域”,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2、在“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3、过渡水域在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即2005年6月30日起,可按照在本国专属经济区,根据国际法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采取必要措施。
再来看看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不超过领海基线200海里),又称“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与“领海”最大的区别,是沿海国对“领海”是完全主权,而对“专属经济区”只有“经济主权”,即对这一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管辖权。为了维护经济权利,对涉嫌违规者实施危机生命的打击,无疑是超过国际法所赋予的“必要措施”。
针对政府的强硬措施,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党首秋美爱13日表示,政府在遭到国民嘲笑无能后突然祭出允许炮轰的极端举措,这种武力应对方式令人担忧可能违反联合国宪章,同时容易引发外交危机,属于不符合韩国国家利益的鲁莽行为。
由此可见,除了在韩方一侧过渡水域,韩国海警对中国渔船并没有执法权!而即使在其一侧的过渡水域,韩方也只能根据国际法对越界渔船采取必要措施,而“炮击”,显然是超出“必要措施”的范畴了。
二、解读《中韩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是近年来争议颇大的一个双边协定,从表面上看,中国在这个协定水域划分上似乎并没有吃亏,但法律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你要透过表面上的公平,去察觉到背后的不公平。
首先是渔业资源的不均衡,《协定》所划定中国一侧的水域渔业资源历来相对匮乏。而靠近韩国一侧水域鱼类资源远比中方一侧水域多。以前,中国渔船在韩国12英里领海之外作业是不受限制的,根据有关渔业部门的资料调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对山东、江苏、浙江及福建沿海当地渔民而言,受影响极大。我国历史上一直在黄海水域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外海等传统渔场作业的2万余艘渔船,被禁阻在外;舟山渔民失去30%的外海渔场,这意味着极大多数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被迫挤向国内近海渔场,致使沿海渔民竞相争抢本已十分有限的近海、内海水产资源。
《中韩渔业协定》还有一个很大的副作用,根据《协定》中的水域划分,苏岩礁被划在韩国一侧的过渡水域。苏岩礁,顾名思义,就是江苏外海的岩石,是一块水下暗礁,位于东海北部,在江苏南通和上海崇明岛以东约150海里,距离我国舟山群岛最东侧的童岛132海里,是江苏外海大陆架延伸的一部分。严格地说,《中韩渔业协定》并非领海划界协定,但由于《协定》中有一定时期(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专属经济区管理一类的表述,就使得苏岩礁的领海主权问题变得更趋复杂;对于韩国人而言,这只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要利用其实际占有苏岩礁的时机,化“礁”为“岛”,改称“离于岛”,下一步,恐怕就要主张基于这个“岛”的领海主权了。
三、中韩关系降温,废止《中韩渔业协定》正当其时
现在看来,《中韩渔业协定》签订以来,对于我国的传统渔业资源、对于领海主权归属,都有诸多不利。据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此前沦为韩国间谍的前中国驻韩国某大使,在该《协定》的签署和后期的执行过程中,起了不少作用,此人虽然已遭受中国法律惩处,但当时留下的隐患,却在不断发酵。
《协定》签署之后,中国一直顾全中韩关系的大局,却不料,如今韩国政府铁了心要部署萨德,导致国内民意分化;其后经济进入“多事之秋“,三星、乐天、韩进等大财阀状况连连。朴槿惠政府焦头烂额之际,通过渲染中国渔民越界捕鱼,暴力抗法等事件,掩盖其国内矛盾。转移国内注意力,如今,更是利用民粹,变本加厉,居然允许韩国海警“炮击”执法。
对此,中国对于韩国允许海警“炮击“的反击思路,应该是十分清晰的,就是废止《中韩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至2006年6月30日24时起已满五年,其后任何时间,只要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对方,可随时终止该协定。
韩国前总统金大中晚年一再告诫韩国官员说:永远不要跟中国成为对手。
朴槿惠父亲朴正熙和金大中是政治对头,在朴正熙的威胁下,金大中几次险些丧命。不过,对于金大中的这句忠告,朴槿惠最好还是认真思考一下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