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约束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低价竞争行为,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管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涉及的项目报价内部约束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业务报价内部管理;不得以明显低于项目平均成本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投标报价与非投标报价均应当执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管理人应当在综合考虑前端项目承做、项目销售和后端项目存续期管理基础上合理测算成本、分配业务执行费用,保证足够的费用投入,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执业质量。
第五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中明确资产证券化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报价内部约束线、报价形成方式、决策程序、留痕与存档方式等内容,并于制定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部约束制度报送协会。
第六条
管理人报价内部约束线应当客观、符合行业公允。
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约束线为管理人所管理的单一资产证券化项目整体收入的内部约束线。内部约束线对应项目整体收入包括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销售佣金等各类收入,且应当扣除聘请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