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邻居秦某在公共露台上搭建围栏、种植绿植,影响邻居温某房屋的采光,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拆除搭建物,恢复公共露台原状。同时,文章还涉及其他三个法律问题的简要介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秦某在公共露台上搭建围栏和种植绿植的行为
秦某擅自搭建的行为严重影响邻居温某房屋的采光,法院认为秦某对公共露台不具有专有使用权,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作出的判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秦某拆除搭建在公共露台上的栏杆、水泥柱,并移除绿植,恢复公共露台原状。桂林市中院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3: 法律条款的引用
法官引用了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强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维护邻里和谐,不损害他人权益。
关键观点4: 其他三个法律问题的简要介绍
文章还涉及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司机撞死人无刑责、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等三个法律问题的简要介绍,这些案例也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
正文
温某和秦某是邻居,两家屋顶的公共露台相邻且相连。2022年5月,秦某擅自将自家房屋的半封闭阳台打开,改造成可出入该楼层公共露台的门户,并围着公共露台安装不锈钢栏杆,用绿色塑料布围住栏杆,还在公共露台上浇筑一个水泥柱,用来种约2米高的绿植。
秦某搭建的围栏紧靠温某家的厨房、卫生间和杂物间一侧,种植的绿植遮盖了温某家的房屋外墙。温某认为,秦某擅自搭建的行为严重影响自家房屋的采光,于是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
被告在公共露台上加装的栏杆和种植的绿植。
2022年9月18日,小区物业公司向秦某出具《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通知秦某在7日之内将公共露台恢复原状,但其一直未予理睬。
被告在公共露台种植的绿植对原告房屋一侧遮挡严重。
2024年1月,温某将秦某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秦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拆除其建在公共露台上的栏杆、绿植、水泥柱,将其生活阳台恢复至收房时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某在公共露台安装栏杆、种植绿植的行为是否侵犯温某的相邻权益,以及秦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就被告家生活阳台与公共露台连接部分进行勘测。
经现场勘察,温某家的厨房及卫生间确实较暗,该厨房窗户外的栏杆和绿植几乎与窗户齐平,
对厨房及卫生间的采光有一定影响,
同侧的杂物间因窗外无遮挡而显得宽敞明亮。
秦某对公共露台不具有专有使用权,
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露台加装围栏,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损害了温某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秦某对公共露台有使用权,但对公共露台的使用应当尽量避免对邻居造成妨碍。而
秦某的搭建直接影响邻居温某住宅厨房、卫生间的日照、采光,使温某家中环境更为昏暗,故温某提出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
生活阳台是秦某住宅的专有部分,温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秦某对自有生活阳台的改建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建设,
或存在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隐患,或对温某本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妨碍,因此,
温某要求秦某将其生活阳台恢复至收房时原状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秦某拆除其搭建在公共露台上的栏杆、水泥柱,并移除绿植,恢复公共露台原状。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院维持原判。
“远亲不如近邻”,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均倡导邻里关系要相互包容、团结互助。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等物权时,应做到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维护邻里和谐,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不给他人带来“麻烦”。
若存在擅自改建、侵占共有部分行为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