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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专栏 | 危化企业搭建构筑物问题的思考

化工365  · 公众号  ·  · 2025-03-10 18:45

正文






Chemical

Industry_


摘要: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评审和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厂房、库房及办公室区域使用彩钢瓦延伸搭建一些大棚,用来储存一些生产原料或产品。也有一些企业为了给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在生产厂房、仓库顶部搭建钢结构架子,上面张贴产品广告,这些广告用料还是可燃物质。这些私自搭建的构筑物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危化企业能否在厂区搭建构筑物,需要做一些探讨。


一、引言

在对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的评审和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企业私自搭建现象比较普遍。其中有这样一家企业在丙类仓库与办公室之间的过道(消防通道)顶部搭建了一个用彩钢瓦做材料的顶棚,检查人员对该顶棚的搭建提出质疑,认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任何位置,都不应该再私自搭建任何的构筑物,因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构筑物的布置,都是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规范严格设计的,再私自搭建构筑物都是对企业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破坏,对安全、消防、环境都会造成影响,应该拆除。


二、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分歧

检查人员认为搭建的构筑物应该拆除。理由有三个。

一是该构筑物将丙类仓库与办公室连接了起来,可能会将一个建筑物产生的火灾引到另一个建筑物,扩大火灾范围,扩大事故等级;

二是该构筑物阻塞消防通道,在消防通道上搭建构筑物,可能造成消防车、器材等不能顺利通过,影响消防救援效果;

三是搭建的构筑物会形成仓库内易燃可燃气体、蒸气等的聚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被检查单位认为,可以不用拆除。理由也是三个。

一是搭建的顶棚是角铁架构,彩钢瓦顶棚,没有任何易燃可燃的保温材料,不会将一个建筑物产生的火灾引到另一个建筑物;

二是该构筑物就是个顶棚而已,只是起到挡雨的作用,并没有做他用,高度达到6米,任何消防车辆都能通过,不影响消防通行,更不影响消防救援效果;

三是该构筑物不是封闭的空间,除顶部外,其它方向都自然通风良好,不会造成可燃易燃气体、蒸气等的聚集。

在讨论中,双方各执一词,好似各自都有理由,那么如何来判定这些私自搭建的构筑物是否合理、合法呢?应该由标准规范来做解释。


三、标准规范如何解释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规定

(1)第3.3.9条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该条款明确了办公室可以设置在丙类仓库内,但对办公室的墙、楼板有耐火等级、单独出口的要求。本文涉及到的办公室与丙类仓库的墙与楼板显然没有达到标准的耐火等级要求,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2)第3.5.2条: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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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不能小于10m,最大距离不能小于18m,取哪个值,需要根据办公室、丙类仓库墙体及楼板的耐火等级来确定。如果用钢结构顶棚这样的构筑物,将办公室与丙类仓库连接起来,那么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就为0,没有了防火间距。该顶棚的搭建,导致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够,不符合规范要求。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规定

第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该《规定》第15项办公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B1级,属于难燃性材料。而该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搭建的顶棚所使用的材料为钢铁材料,属于A级不燃性材料,符合规范要求。


3、《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搭建的顶棚是未经设计,私自搭建的,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该构筑物不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该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搭建的顶棚是未经设计,私自搭建的,更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该顶棚的搭建属于违法行为。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该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搭建的顶棚应属于特殊工程,应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该工程未按照特殊工程进行验收,不应投入使用,使用不合规。


6、《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规定

第3.1.11条 钢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择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应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

由于该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的搭建的顶棚,未经过正规设计,所以,谈不上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风度要求,并应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属于不合规。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规定

第7.1. 2条  基本雪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雪压;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第8.1.2条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由于该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搭建的顶棚,未经过正规设计,该顶棚对雪、风的载荷承载能力无法预知,所以,这样的顶棚反而成了安全隐患,给企业带来不小的风险,有可能随时倒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结论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办公室与丙类仓库之间私自搭建的顶棚合法性、合规性、承载能力的讨论,得出结论:

1、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私自搭建的任何构筑物都是不合法的;


2、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的构筑物都是不允许使用的;


3、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内,不应搭建任何的构筑物、建筑物,如果需要改、扩建,则应经过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合法验收,合法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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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绘春    化工3 65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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