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由《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三家评论类期刊联合发起。第一届论坛于2023年3月在深圳大学举办,得到法学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第二届于2024年4月在湖北民族大学举办,主题为“学术批评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外法学》作为主办方加入,论坛学术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第三届论坛将于2025年3月在吉首大学举办。令人欣喜的是,主办方又增加了两家期刊——《政治与法律》《法学家》。学术批评之于法学研究与创新的显著意义可谓有目共睹。
第三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将围绕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对话、数字法学研究的贡献与泡沫两大议题展开,现向广大师友公开征集论文和报告,请大家参考。
无论是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角度,法学都是关于某部或者某类具体法律的知识,因此,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如何定位,一直争辩不断。一方面,部门法学学者往往认为法理学学者“不懂法”,认为其对部门法“指手画脚”,却说的都是“外行话”;法理学学者抽象出的一些理论,更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对部门法并非有用。另一方面,法理学内部自身也存在众多分支与分歧:专注讨论所有法律都普遍适用的公平正义原则,是否与政治哲学混同;社科法学的转向,其本质上是社会学还是法学?
有没有真正的法理学?法理学对部门法学意义何在?
同样的,在法理学学者看来,部门法学的研究总是局限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长篇累牍的解释论述;立法稍作修改,就会导致以前的研究过时。一些机械适用法条的案例,甚至违反基本的社会良知。法理学学者认为,这些都是因为部门法学研究缺乏法理学指导。
部门法学如何能够跳出自身局限,寻求更为长远和广阔的发展?
第三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主题一为“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对话”,希望藉由法理学学者与部门法学学者之间的批评与对话,再次促使法理学学者和部门法学学者反思:部门法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法理学目前的定位是否恰当?双方未来的发展如何更切合中国的现实发展?
议题二
数字法学研究的贡献与泡沫:
外部视角 & 内部视角
一、法学研究的未来形态:法学的全面数字化 vs. 数字化仅为一种研究对象?
数字化对法律的影响究竟是渐进式革新,还是一场范式革命?这一议题近年来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数字法学的研究者强调,数据驱动、算法分析等技术,正在重塑法律适用的实践模式,甚至影响法学研究的基本形态。
这种技术导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工具,但也引发了对法学规范性和独立性的担忧。数字技术是否在侵蚀法学研究的规范性根基?数字化是否必然会导致“法学技术化”?支持者认为,数字法学能够通过计算模型和数据分析,使法学研究更加精准高效;而批评者担忧,法学的规范性思维可能被工具理性取代,法学学科面临异化风险。
同时还有观点认为,所谓数字、数据、算法等,仅为一种研究对象。对于数据、数字化财产等仍应在财产法路径下研究,其他数字化客体或工具也仅是一种规制对象。“横断面”式的全面数字化观点与研究对象的观点,在深层上就触及法学何以法学,数字化的法学还是不是法学的问题。法学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否还有生存空间?利益衡量是否已经“代码化”?
本次论坛建议可从以下方向进一步展开研究:
一是分析数字化如何影响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法律解释学与“计算法学”的关系?
二是探讨传统法学的核心价值在数字时代的适应性和延续性。
三是研究算法、数据分析等新工具如何与传统法学方法论互补,探索技术化的边界。比如,法律推理是否会被数据驱动逻辑取代?算法如何参与法律规则的生成?
二、数字法学对法学学科、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数字法学的迅速崛起,已经对法学教育、研究和实践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但同时,数字法学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存在过度扩张学科边界、导致法学教育和研究碎片化的隐忧。
已有的争论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数字法学是否是一个自洽的概念?它是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真实的价值,还是仅仅是一种学术潮流?传统法学与数字法学之间是否还有楚河汉界?还是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或者是互嵌交融?数字法学是否在过度扩张其学科边界,是否在挤压传统法学学科的空间?数字法学的教育改革是否会导致法学基础教育的弱化?
本次论坛拟从以下方向进一步展开研究:
一是研究数字法学对法学教育结构的影响,探索其如何平衡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性课程的设置。
二是分析数字法学对法学研究范式的塑造力,尤其是在跨学科整合中的潜力。
三是探讨数字化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场景,例如智慧法院和自动化行政决策的案例分析,为数字法学提供实证支持。
四是可以综合运用计算社会科学等领域的理论和方法,借鉴国际上数字法学研究的经验,尤其是从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传统和大陆法系的规范体系论中提取灵感,探讨数字法学的未来发展路径,寻找适合中国语境的学科建构路径。
三、新兴领域立法论的冷思考
近年来,数智化的发展,使得这一领域成为“立法密集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持续出台。虽然这些立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治理的敏捷性,然而,是否每一个新领域、新现象都有必要对应一个新的法律文件?这成为亟待反思与冷静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