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专利,已经很长时间不再是一个“热度”话题了。
这说明人们已经逐渐习惯了这种操作方式。从大局来看,最坏的情况也不过是牺牲了小我,成就了大我。
所谓的“小我”,就是在一年几十万件的非正常认定和撤回案件中,不可能100%做到没有误伤,但是从目前来看,已经将这种可能性降到了最低。
所谓的“大我”,就是通过这种“战时”手段,快速剔除了系统中那些明显刻意编造、为了某种目的而虚假申请的专利,节省了宝贵的审查资源,从而才能让真正创新者享受到高质量的审查服务。
然而,在这过程中,当一些非正常的认定结果不被发明人所接受时,往往就是矛盾的“导火索”。
2024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则通告,再次将发明人、代理机构、非正常申请撤回、巨额索赔等这些元素凝和到了一起。
公告虽然不长,但是细看内容,似乎背后的故事并不少。
公告显示,本案是原告
马某某
与被告
北京喆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之间的有关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代理合同;确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无效;返还代理费
4800元
,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
800万元
。
这或许是目前为止,因为非正常专利认定而被撤回的专利纠纷中,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了。
在咨询业内律师后,律师表示,仅要求的800万索赔,原告可能就要为此付出6-10万的诉讼费用。这已经是代理一件专利费用的十倍以上了。
那为何这个原告的发明人宁愿到法院花费“巨资”打官司,也要把“非正常专利”认定这个事弄清楚?这其中的责任到底在哪一个环节?
实际上,通过这起案例,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非正常专利”众生相中的一个典型表现。
首先,原告和被告之间并非首次合作。更早之前,在2021年,被告这家代理公司就为原告代理过一件专利ZL202111131307.1,名为“一种城镇防涝快速疏水治理方法”。只不过这件专利总共只有4页,可以说无论从发明起点,还是代理修缮,似乎预示着这都不太像是一件非常重大的发明。因此,可以认为原告马某某这个发明人更像是一个热爱创造和发明的“民间科学家”。
那么是不是因为马某某是“民间科学家”,才会成为非正常监控的目标?
很可能并不是,因为这起案件中,这家代理机构的历史上发生代理合同纠纷并不是首次了。
早在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原告黄某某诉改代理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021)京0491民初44091号。就提到了该公司从事代理业务的方式。
原告黄某某描述被告与其纠纷的事实:2021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查询卖草药许可,被告通过微信和电话与原告联系,告知可以办理该许可证书,声称该许可比专利还好,可以全国各地到处卖药。于是,在被告的催促下,原告通过网络支付被告5600元。后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才出示证书样本,原告拿着项目去县卫健委咨询该证书可否能全国卖药许可时,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复这个属于著作证书,不能作卖药许可。于是8月7日原告立即要求被告停止办理证书并退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因此原告黄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退还申请费和代理费5600元。
因此,是否是因为上述关系才被打了标签,尚不能确认。
总之,从原告发明人马某某起诉代理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赔偿,应该是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责任在于代理公司。
一是专利代理机构要规范从业
,这一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接管辖职能,因此如何打造一个良性健康的专利代理环境,十分重要。例如,本案中,在北京以4800元来代理一个专利,到底是不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认定是脱离了成本的低定价,政府监督和市场监管要不要介入?目前来看,代理行业喊了多年的“内卷”以及相互杀价,政府的态度却完全放任这是市场行为,很少监管。
从这一点,也能看出,为何本案中,发明人马某某甚至提出了一个索赔800万的请求。在很多人都认为这是“民科”的特质时,为什么不反过来思考是我们的制度出了问题?为什么民科的发明和专利,从来都是处于弱势,从来没有见到真正的得到保护?这才是我们会“嘲笑”人家索赔800万像个笑话的原因,实际上真正应该嘲笑的反而是制造了这种不公平和不平等的行政和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