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江苏3例
入选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3例
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一、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二、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
三、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
〕
四、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
五、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
六、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
七、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八、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
九、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
十、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过西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西某公司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西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在此情况下,鉴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一审法院参考媒体报道内容中关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根据案件相关事实,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承担1亿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严格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对于故意不提供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侵权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对净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魏明、史蕾、张长琦
法官助理:顾正义
书记员:袁雨田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晏景、马秀荣、戴怡婷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韩阳
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拉某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此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拉某酒庄遂将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某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 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某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莉、张文强、鲍颖焱
书记员:黄晶焱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晏景、戴怡婷、马秀荣
法官助理:包硕
书记员:韩阳
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周晔、臧文刚、于佳虹
书记员:卢蓓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余晓汉、何隽、欧宏伟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吴迪楠
盼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