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适用民事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外,同时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今天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实际施工人主要指无效合同中实际完成了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包括:
(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是最终实际完成施工的主体。施工班组、劳务分包人、建筑工人一般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由其施工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从施工组织、资金投入、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方面进行认定。
界定实际施工人的意义在于,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虽建立健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但建筑业市场中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频频出现,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向其前手主张权利,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
人民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发包人主张权利,也即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处的发包人特指建设单位,也即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不包含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