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
两个人离婚后
突然有一天
一方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
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
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无辜”的一方也得还......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
只有4条
▲司法解释文件照片
短短一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如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被负债”情况,许多其实是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
常见的“套路”是:
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
A和朋友C串通好,
从C那里借100万,
然后A和B离婚时,
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
B要承担偿还义务。
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
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
“假离婚、真逃债”
的问题。
举个例子,就是:
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
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
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
然后离婚净身出户,
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看懂了吗?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为了
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无论你是丈夫A,是妻子B
还是债权人/朋友C
注意!划重点时间到了!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
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
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注意“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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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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