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检验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6条规定:
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罚款。
逾期未报废
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5款: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未处理
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规定:
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57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
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