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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二期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8-03-30 17:32

正文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财政部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放开)

  • 其他

    《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交易所得的相关所得税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号文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相关税收政策也按照该文件执行。


【延伸阅读】2018年3月26日,中国原油期货正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能源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出台的21号文是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配套政策之一。去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相关管理事项予以明确。【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二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


2018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编制并发布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


32号文发布的《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同时要求各省税务机关按照《参考标准》的规范,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各省级税务机关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 各省税务机关开放接口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


  • 北京、上海税务机关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延伸阅读】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其中提出要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等内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放开)


2018年3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具体包括:


  • 境外机构拟为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按照2号令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


  •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延伸阅读】2017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出席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时表示,将推进电子支付领域的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竞争,实践中将遵循先放开前端交易和结算,后放开后台清算的总体开放顺序有序开放。【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8〕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税总办函〔20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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