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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业方法专利?它的分类又在哪里?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9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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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剑聪 专利代理人

原标题: 专利感想之商业方法


IPRdaily导读 如果要理解一个概念,应该如何进行呢?想起了教科书里常用的一种理解方法。首先知道它的定义,然后理解它的性质和分类,然后是验证和/或具体的例子分析。本文就以这样的理解方法,试图对专利领域中涉及到的商业方法专利作如是解。



如果我要理解一个概念,应该如何进行呢?想起了教科书里常用的一种理解方法。首先知道它的定义,然后理解它的性质和分类,然后是验证和/或具体的例子分析。


按照这样的理解方法,我试图对专利领域中涉及到的商业方法专利作如是解。


那就按此顺序逐一展开。其中验证相当于审查。

何为商业方法,目前我国有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商业方法作专门的定义,更多的是广泛的解释,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曾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其中对商业方法进行了专门的解释,认为“商业方法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这里所说的商业比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该文件已于2008年4月废止。虽然废止,但是该文件更进一步地对商业方法专利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其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这个解释仍可被接受着。


也就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是商业方法的主要技术载体,是其赖以表现的重要技术形式。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大多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的,而又往往以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又与计算机软件专利存在着紧密的关联。


这样算是初步了解商业方法专利的含义。

但这仅仅只是第一步,在此含义下,商业方法专利的分类又在哪里呢?

目前最新的第8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即IPC分类,将商业方法归入了G06Q的分类之下,而且在该分类还有进一步的领域细分,主要包括7个领域:

G06Q10/00行政,例如办公自动化或预定;管理,例如资源或项目管理


G06Q20/00支付方案,体系结构或协议(用于执行或登入支付业务的设备入G07F7/08,G07F19/00;电子现金出纳机入G07G1/12)


G06Q30/00商业,例如行销、购物、签单、拍卖或电子商务


G06Q40/00金融,例如银行业、投资或税务处理;保险,例如,风险分析或养老金


G06Q50/00专门适用于特定经营部门的系统或方法,例如保健、公用事业、旅游或法律服务


G06Q90/00不涉及有意义的数据处理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用途的系统或方法


G06Q99/00本小类的其他各组中不包含的技术主题


G06Q的分类使商业方法专利有了安身之地。


IPC分类是作为使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国际分类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该分类号,就可以在该分类号下找到商业方法专利,并可以据此分析和了解该商业专利方法。


例如,以主分类号为G06Q30/00进行对目前已经在我国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可以大体看出商业专利方法的一些特点。以图的形式呈现如下:



在该商业领域分类下,其大体呈现出一个倒U的趋势,这是授权量的趋势。结合申请量的趋势(下图),大体可以看出目前的审查趋势。



例如,从2012年到2016年的申请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而授权量却逐年下降。通过申请量与授权量的比较,可以看出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上越来越趋向于严格,驳回率逐年增高,说明我国审查员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越来越呈现更为谨慎的态度。


目前在该细分领域中,可以看出主要的申请人和区域分布,如下:



美、日、韩、英属开曼群岛在该细分领域里在我国目前的授权专利中其总和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


然后通过阅读其中的具体的专利,可以对商业方法专利的特征有所了解。对于商业方法专利来说,其包括由商业模式、商业思维等形成的非技术性特征,也包括由计算机或网络技术形成的技术性特征,这是商业方法专利的特点。但是从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看,例如CN104680386B,CN104616155B,CN104463643B等等,其商业的非技术特征比重很小,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技术特征比重很大或者关联很大。这也呈现出了目前我国审查员对商业方法专利更偏重于技术特征的审查。


201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签署发布第74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到《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有关商业模式的修改,新增了一段:“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通过上述修改明确了:利用计算机和/或网络技术实现的、涉及商业内容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不认为其属于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排除。


这或许是上述所提及的申请量越来越大,但是驳回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民生呼应很大,国知局所做的一种回应和调整。在当前“互联网+”发展模式下,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在技术领域与非技术领域、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特征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时,不应该采用通过第25条第1款第2项直接排除的审查方式,但是仍然是要通过第2条第2款和第22条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款上。


在该商业细分领域的大部分的授权专利中,审查员正越来越多地引用了对比文件来审查,说明目前审查的最后一关仍是创造性条款,或者说创造性审查的比重增多。由于偏重于技术特征的审查,因此在审查创造性之前就开始对第2条第2款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保护客体进行审查。这或许是目前的一个审查特点:先是审查专利法第25条第2项排除没有技术特征的纯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然后再审查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客体,即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其中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从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符合“技术三要素”。最后审查“三性”上,尤其是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上。


至此,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含义、性质和分类、具体的案例分析、审查方式和特点等都有了了解。


以上仅作个人感想式表达,只是冰山一角地做了一些了解,旨在厘清自己对商业方法专利的理解,同时也希望对读者有点裨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剑聪 专利代理人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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