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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操作实务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23 23:04

正文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制作。
导言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股票是常见行为,但有不少细节问题需要注意。一旦违规,证交所就会采取纪律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影响不可谓不大。本文将对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梳理。



一、增持基本法规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增持(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上市公司股份时,相关规则如下: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比例达到10%、1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并在作出报告、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持股比例达到20%、2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并在作出报告、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持股比例达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当持股比例达到30%且低于50%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证监会新规

2015年“股灾”后,为鼓励大股东、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新规: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文“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持股比例达30%时,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5、持股比例达到50%且低于75%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协议转让无此条规定)


每累计增持比例达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增持股份。累计增持比例达5%的,应当根据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读“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解读“要约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3.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5.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6.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7.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二、大股东、董监高买卖股票规则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的法律法规我们主要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披露要求这三方面梳理。


1. 时间限制


窗口期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证监会新规

为稳定股价,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台新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短线交易限制


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证监会新规

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台新规减弱了限制: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减持限制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需要遵守以下转让规则: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创业板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数量限制


法规概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持有”的含义

“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计算方法


下面我们对上述25%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介绍。


大股东、董监高的当年股份变动有3种情况:


1. 无新增股份;

2. 有新增股份;

3. 有可转让却未转让的股份。


举个例子来具体说明。


周董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2015年末持有公司可流通股份10万股。


【无新增股份时】


在2016年,根据公式“可转让股份数=25%*上年末持有可流通股份数”,我们可以得出周董可转让的股份数为:10万*25%=2.55万股。


【有新增股份时】

分为两种情况:


1. 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权益分配的,可同比例增加可转让股份;


2.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当年可转让25%,有限售条件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继续上面的例子。公司在2015年实施了10送10 的送股方案,周董的股份变成了20万股。同时,他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10万股,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又获得10万股,但需要锁定3年。此时,他的总股数为40万股,其中30万无限售条件股份,10万有限售条件股份。2016年,周董可转让的股份数为:30万*0.25=7.5万股。值得注意的是,10万有限售条件股可作为2017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有可转让却未转让的股份时】


对于当年可转让却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积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我们假设周董在2016年转让了4万股,还有3.5万股可转让但未转让,这部分不能累计到2017年自由减持。在2016年底,周董持有股份36万股(40万-4万),则2017年的可转让股份数为36*0.25=9万股。


3. 信息披露要求


减持


增持信息披露要求已经体现于第一部分“增持基本法规”中,本部分主要就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梳理。


1. 董监高减持的特殊披露义务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前的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披露义务


持股5%以上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4. 股份减持比例达到5%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此外,监管机关针对存量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特殊规定。例如,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6. 减持计划预披露(股灾之后的从严要求,大股东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不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增持公告格式



法规背景

2015年股灾后,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增持了本公司股份。投资者比较关注此类增持信息,增持公告具有较高的股价敏感性。然而,此类公告在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少数公司甚至滥用自愿披露的权利,将公告披露作为不当市值管理的工具,误导投资者。因此,上交所于2016年2月26日新增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主要目的在于将披露增持计划这一自愿性披露行为纳入日常信息披露监管的轨道,予以必要的规范约束。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大股东、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董监高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等。


(三)大股东、董监高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披露其完成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B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增持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金额区间的,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计划应当详细披露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披露: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采用杠杆融资方式增持股份过程中,已增持股份可能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增持主体实施增持超过计划数量(金额)或区间下限50%的,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进展及其目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二)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增持未过半的原因。


(三)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未增持的原因,并于此后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四)上市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应当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二)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4. 其他法律法规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 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 大股东/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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