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由来已久,古今中外发生了很多著名的学术不端事件 。为了追求个人名利和学术成就,有的学者违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通过造假的方式获得相关学术成果 。随着全社会学术规范意识的增强和检测技术的发展,学术不端从显性学术不端行为转向隐性学术不端行为。
在谈及学术不端问题时,人们大多数都是就事论事,对于概念的使用往往较为随意,世界各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内涵也是各有侧重 。美国公共卫生局(PHS)于 1989 年首次发布了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申报、开展或报告科研项目时发生的伪造、篡改、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规则的行为。德国马普学会1997年通过的《 关于提倡良好科学 实践和处理涉嫌学术不端案件的指南》,对学术不端采用禁止性规范,强调“科研人员不能伪造、修 改数据,不能出现剽窃、欺诈行为,更不能强行占有他人(包括自己学生)的成果”。
2007 年 2 月 26 日,中国科学院正式发布了《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 该意见关于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 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我国教育部 2016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 端行为办法》,定义了七种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随着学术界科研诚信建设的普及、科研人员学术规范意识的增强以及学术不端检测技术的发展,显性学术不端行为已不多见,而隐性学术不端行为日趋增加 。例如,学术不端检测软件的出现和发展有利于甄别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将编辑从繁重艰巨的信息搜寻和内容甄别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少数科研人员为了规避学术不端检测软件的查重,通过各种手段增加学术不端行为的隐蔽性,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正是在学术不端检测技术不断发展和查重软件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低复制比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逐渐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相关研究从最初主要针对编辑实践中的个案研究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 。例如,张秀峰等对低复制比论文等具有隐蔽性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阐述。陆宜新提出了“隐性重复”的概念,指出隐性重复是相对于显性重复而言的隐藏在文章背后的抄袭现象,具有隐蔽性强、检测重复率低的特点,并对隐性重复的审查方法进行了探讨。陈亮则将学术不端行为分为显性、隐性两类,显性学术不端包括伪造或捏造、抄袭/剽窃等;隐性学术不端包括低 水平重复、论文不当署名等。徐婷婷等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编辑实践中的隐性学术不端行为,指出了出现这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张重毅等基于不当署名、公式图表抄袭及跨语种抄袭等现象总结了隐性学术不端行为的特征,并探讨了识别与防范此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方法。李德鹏对学术观点的隐性抄袭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归纳了学术观点隐性抄袭的三 个主要特点和四种具体类型,并从个人层面和国家层面提出了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