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3 诊断原则
根据
连续3年以上
职业性噪声作业史
,出现
渐近性
听力下降
、
耳鸣
等症状,
纯音测听为
感音神经性聋
。
结合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和
现场职业卫生学
调查,进行
综合分析
,
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
,方可诊断。
4 诊断分级
符合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者,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和高频4000Hz听阈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
a)轻度噪声聋:26dB~40dB;
b)中度噪声聋:41dB~55dB;
c)重度噪声聋:≥56dB。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A。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暴露于噪声作业引起听力损失的
临床特点
为
早期
以
高频
听力下降为主
,可
逐渐累及语频
,
导致感音神经性聋
。
本标准中的“
噪声作业
”指
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即8h等效声级(A计权)>85dB
(见GBZ 2.2)。
A.2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
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
,纯音听阈各频率重
复性测试结果阈值偏差应≤10dB
,
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
。
为排除暂时性听力阈移的影响,应将受试者
脱离噪声环境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噪声聋水平,
应进行复查
,复查时间定为
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
A.3
听力计
应符合 GB/T 7341.1的要求,并按GB/T 4854.1进行校准。
A.4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5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 GB/T 7582 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见表 A.1)。
A.6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
,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
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若骨导听阈不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7
若双耳为混合性聋
,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8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
。
A.9
纯音听力测试结果显示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或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或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
,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多频稳态听觉电位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0
进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a) 耳科常规检查:
b)
至少进行3次纯音听力检查
(纯音听阈测试按 GB/T 7583 和 GB/T 16403 规定进行),
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3d
,
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应<10 dB
;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每一频率3次中最小阈值进行计算。
c)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 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 A.1);
d)
进行鉴别诊断,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
:
伪聋
、
夸大性听力损失
、
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
、
外伤性聋
、
传染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腮腺炎、麻疹等)性聋
、家族性聋、
梅尼埃病
、
突发性聋
、
各种中耳疾患
及
听神经瘤
、
听神经病
等;
e)
符合职业性噪声聋听力损失特点者
,计算双耳高频平均听阈(BHFTA),见式(A.1),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分别计算单耳平均听阈加权值(MTMV),以较好耳听阈加权值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见式(A.2);
f)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及单耳听阈加权值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
),见式(A.1)和式(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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