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2月29日,海南高院作出(2018)琼民初51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深圳甲公司向某某公司偿还《还款协议》项下重组债务人民币2.56亿元及其2018年9月28日以后的违约金、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的违约金等;如深圳甲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某某公司有权对深圳丙公司、深圳丁公司名下相应财产(具体财产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深圳乙公司、深圳丁公司对深圳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甲公司追偿。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甲公司、深圳乙公司、深圳丙公司、深圳丁公司、惠州甲公司与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吕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担保人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吕某某同意为各方履行该协议下的约定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因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能履行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海南高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作出(2019)琼执21号之二、(2019)琼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担保人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吕某某名下相关资产。
四、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9)琼执21号之二、(2019)琼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主要理由为:1.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均为非适格担保人,《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未经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某某公司及五个被执行人也非善意相对人,故《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系无效担保协议。
五、海南高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琼执异57号执行裁定,驳回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161号执行裁定,撤销海南高院(2020)琼执异57号裁定,发回海南高院重新审查。
七、海南高院重新审查后,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琼执异68号执行裁定,驳回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佛山丙公司的异议请求。
八、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复3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海南高院(2021)琼执异68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海南高院(2019)琼执21号之二执行裁定中“查封、冻结担保人佛山甲公司名下财产”的内容;三、撤销海南高院(2019)琼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