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片区开发是基建融资领域遥遥领先的专业公众号。七公具有20年超1000亿元的政府基建项目筹融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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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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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通过回顾近5年来的
八次
著名的国家级政策叫停或者国家级文件官宣判定违规事件,验证之前七公在公众号文章(点击链接)中所做出的违规判断或叫停、终止等的预测。
实践证明,我们总能在官宣前预测违规。在我们的指导下,有100%的把握,在项目启动前,避开违规隐患。
有些读者提出,项目中除保底量和单价固定兜底之外,另有绩效考核因素作为变量,从而不能认定为兜底承诺的观点。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是通用的规则,就像给饭店保客流量和每位餐费是违规的一样,绩效考核是提供工程、服务(运营)、货物的应有之意,不能成为保底量逃脱兜底承诺实质的挡箭牌。
2022-11-18
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
按照网媒信息,建养一体化是按区域或类别成规模“打捆”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资金筹集、施工总承包、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干年养护服务工作,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分年度(网传期限为8年)向社会资本支付服务费。服务期(含建设期和养护期)满后,养护工作移交给地方政府承担。
从上述信息来看,所谓建养一体化与BT模式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总体上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建养一体化的实质属于违规举债。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文件中要求,“
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
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
,除了曾对BT违规模式之外,以如此高度对不正确“创新”筹资模式提出“点名批评”的情形,在国办文件中并不多见。
最大误区是经营性收益
财金10号文叫停了管理库内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运营补贴支出安排的做法,进而叫停了管理库内的片区开发之后,对于片区开发的研究和尝试向着截然不同的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务实地研究在管理库之外合规地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二是务假地编造虚构片区开发市场化收益的栈道,暗度兜底承诺的陈仓。
2023-11-06 在2023年末财政部官宣的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中,会展中心、水利建设、综合开发等5个可能有收益项目,被判定为新增隐性债务。
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西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并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
华中某市的2021年轨道交通场站TOD综合开发的文件提出: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范围原则上包括轨道交通线路区间两侧各500米、……用地边界范围线半径1000米以及筹资地块,……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地块和筹资地块的做地主体为该市地铁集团。
“……市内五区、各开发区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xx%计提事项后,剩余xx%的成本及净收益全部拨付做地主体”。
上述“二级补偿一级”的违法规定,是通过借债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待财政收到土地出让收入后偿还债务本息的做法。
“二级补偿一级”的做法,违反了国土部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有关土地出让必备条件之一的“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的要求;也违反了禁止新增隐性债务违规举债的规定。
同时,将未来归属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一定比例“拨付”给xx集团,这是违反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典型的“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用作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做法。
2023-11-06 在2023年末财政部官宣的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的8个案例中,有3个即为做地案例(列举其中2个):
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3家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由企业)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
2020-06-16
【监管专题】采用财政补贴的片区开发都是违规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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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出:
片区开发项目,应采取政府采购工程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施,在委托社会资本进行建设、开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做到“见货付款”和“按效付费”的等价、即时的支付原则;
而并非属于一种“补贴”。
相反的,
采用财政补贴方式的片区开发,属于违规举债的模式。
2022-11-03
政府补贴可否作还款来源? 如何增强还款能力?
文中提出:
总体上来说,通过我们对于补助和补贴各个科目定义内容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财政补贴或者补助,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额度还不可能太大,太大就违规了,所以它对于基建项目的还款能力起不到什么显著的增信作用,最多就是表现出地方政府对这个项目比较支持,在营商环境上,可能会比较配合,办事效率上可能会比较高而已。基建项目的有效财政收入来源,只有土地出让收入,在其他方面动脑筋都是枉费心机。
我们建议不要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款项支付伪装成补贴说事,现在的情况是大家一看到补贴就知道不是补贴,一看到补助就知道不是补助,就怀疑是隐性债务。该是什么就说是什么呗,用补贴、补助说事,想绕开违规举债监管,是不现实的。
2023-11-0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23]115号)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与七公民间研判预测不同的是,115号文系列新机制文件,对财政补贴的合规性判断做出了更加具有政策智慧的设计,即,财政补贴只能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且只能在特许经营模式下才能长期限(最多40年)实施。
在一般购买服务模式下,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2018-12-13
【筹资专题】政府筹资之降龙十八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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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指出:
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属于违规的融资模式。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3次法官会议纪要讨论认为:……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常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及用途法定,“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三,……
由于狭义的城市更新,并非是政府主管部门出于公众利益需要而开展的城市建设改造工作,也不具备强制效力,因此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未来也不会成为主流的土地开发方式。
2021年8月,住建部在征求意见不久之后,即正式发布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
投资项目的非生产性,是造成“缺项目”的深层原因,片面强调所谓的外部溢出效应,而忽视了项目本身的营利性,就割裂了经济增长引导机制的内在联系,终于陷入了“投资必举债”的泥潭。
管理库PPP与地方债难以用于盈利项目,在非盈利项目决策程序中难以通过会议;同时,采用这些模式的项目,一般也并非对应指令性的计划任务,压力不大,或者说紧迫性不大。
换言之,专项债和管理库PPP遇到的问题是水土不服的问题,它们可能有希望成为优秀的拉动投资手段,但是他们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区县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反而需要基层政府追加投入更多的资金,导致并不能适用地方政府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