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十一长假马上就要到啦
如果利用假期在外兼职
是否算是违规呢?
一起来看看吧↓↓↓
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第二份工作。兼职所带来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职工与两家用人单位均建立了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
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呈现了逐步转变的趋势。从之前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甚至禁止双重劳动关系逐步转为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专设章节规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是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法律是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将决定权赋予了建立第一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1、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职工在假期内兼职,则职工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的规定。
2、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并无规定,我们倾向认为需要视假期种类的不同而进行区分——
■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假期。这类假期的功能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职工不得利用这类假期从事兼职工作。
■事假是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假期,往往是职工遇到突发情况需要请假。虽然事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但是相应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承担的。
因此职工不得利用事假在外兼职,且职工利用事假在外兼职本身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年休假争议最大。
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这也与法律设定年休假的初衷相吻合。
职工休假期间的一般行为,用人单位是无权规定的,这是职工的个人自由。只要职工不参与违法乱纪的活动,用人单位不能将管理之手伸得过长。
但是,与劳动用工有关的事项,用人单位是有权规定的。比如上述提到的假期期间能否兼职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还会规定职工不能利用单位的名义从事一些未经授权的活动等等。
总之,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需要掌握一个度。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兼职
单位是否有权不发放这段时间的工资?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职工的兼职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打破了以往固有的时间、空间的限制。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兼职,我们倾向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不发放这段时间的工资。
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赚取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对价关系。
移动互联网虽然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但是职工在一段时间内只能从事一份工作,无法做到一心两用。
如果职工在某段时间内从事兼职活动,势必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过上述问题我们是从纯理论方面进行分析,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要掌握职工工作时间兼职的证据还是非常困难的。
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想要从事兼职赚取更多报酬的想法无可厚非。但是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因兼职行为影响本职工作,更不可在本职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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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周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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