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清华金融评论》与况客科技联合推荐
文/《清华金融评论》王蕾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以来,中国已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为更好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让慈善信托发展更有路径可循。分析称这标志着中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托财产可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同时,税收优惠、免计风险资本、免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以及各地可自行制定促进政策等举措为慈善信托创造有利的发展契机。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不少企业家在内的高净值人群,在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回报社会,自我价值的升级已经成为他们的需求之一,家族慈善日渐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标配。同时,中国也亟需一个配套的制度设计来支持通过慈善来实现社会救助、社会财富再分配、扶贫等,让社会更美好。
此前《慈善法》出台,专门列出“慈善信托”一章,就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开始认识到法律制度和金融工具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据悉,本次出台的《办法》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今年交办银监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当慈善插上信托的翅膀,慈善信托一定会行稳致远。”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不过,促进之外,规范之意也尽在其中。《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备案机构为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未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确定了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资金保管业务的。
《办法》还规定,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同时,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同时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可以预计,随着《办法》的印发,慈善信托业务的流程及相关政策予以明确、细化,大大提高了慈善信托业务的可操作性。不过,也仍然有一些具体细则需要出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建议,未来各种制度、政策的出台,应准确把握慈善信托法理,准确把握慈善事业现实,准确解决慈善信托资金的实践问题。
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长许均华曾为《清华金融评论》撰文表示,中国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有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英国有救济贫困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等。美国则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可采用单纯公益信托的方式或公司的形式存在,具体包括公众信托、公共机构信托和慈善性剩余信托。其中慈善性剩余信托的模式对中国来讲非常有借鉴意义。
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捐款人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
“目前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很完善,老百姓养老还需要依靠自身的时候,若能借鉴慈善性剩余信托的经验,既能做公益事业,也可以兼顾自己的生活,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许均华表示:“国家税务部门还应该明确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享受一般公益或慈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对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