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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江三角】什么才是签署劳动合同的正确姿势?

劳动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5-03 18:00

正文

作者:陈炜华


签署劳动合同和其他用工中形成的文件的行为,看似简单,只要劳动者签名即可,但其实蕴含着深层次的法律意义和潜在风险。


在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众多案件中,一些疑难劳动争议往往最终都聚焦在签署劳动合同行为的形式、内容和意义的认定上,也往往会因为当事人忽略看似细微的签署行为,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因此,对于签名问题的风险管控,可谓细而不小,见微知著。

远程签订劳动合同 4招降低公司风险

2015年1月22日,徐某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其任职地点不在公司总部的所在地上海,因此,公司HR将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等文件快递给徐某,要求其签名后寄回,并发送电子邮件提示,徐某回邮件予以确认,后快递回一份签署自己姓名的劳动合同。

2016年1月6日,徐某因违纪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徐某即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余万元。仲裁过程中,经鉴定,公司持有的劳动合同确非徐某本人所签。徐某辩称,因为认为劳动合同内容与之前公司口头承诺不一致,所以他将自己未签名的劳动合同寄回了公司。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提供给裁审机构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徐某所签,从而确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因为徐某任职地点与公司总部相距较远,公司HR采取将劳动合同寄送给徐某,让徐某签好后寄回的方式,但并没有人监督徐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的全过程。


因此,在本案争议发生后,鉴定结论为劳动合同上的签名非徐某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公司只能通过曾经发送电子邮件敦促徐某签约、向徐某邮寄劳动合同的签收单、徐某向公司邮寄劳动合同的面单等间接证据证明已经与徐某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但是仅凭公司提供的上述间接证据尚不足以对抗劳动合同上签名非徐某本人所签这一事实。


对于远程签订劳动合同而言,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有公司富有经验的HR或其他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员工亲笔签署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和每个公司的管理体制具有多样性,如果公司相关人员不能见证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建议公司采取以下 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

应对策略1

可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进行公证。 此方式的好处在于基本控制了劳动合同签名非员工本人所签的风险,缺点在于公证将产生一定的公证费用;

应对策略2

可由第三方见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律师见证。 由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较多实践经验,律师见证的方式也基本能够杜绝签名不真实的问题,同样也会产生一定费用;

应对策略3

如果公司希望降低成本,也可以通过对签字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或网上直播的形式来监督员工远程签署劳动合同的全过程,但此种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录音录像方式不恰当,将造成影像资料不能反映签约的全过程,而且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存要求较高, 应保留录音录像在原始介质中保存的版本,以备可能的完整性鉴定;

应对策略4

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在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重要文件资料, 比如经双方确认的offer,员工亲笔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签收单等。虽然这些材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都只是间接证据,但如果内容恰当都将对双方曾经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较强证明力。


职工拒绝续签合同 不同阶段不同应对

韩某在A公司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留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但韩某一直没有签订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之后,韩某提出辞职,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A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A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并有证人刘某、宋某证实:曾按A公司人事部的要求,电话通知韩某到公司工程部去续签劳动合同,韩某当时表示知道。裁审机构确认了证人证言的效力。

有人认为,既然证人证明公司曾经多次催促韩某签订劳动合同,且证人证言的效力已经裁审机构确认,事实清楚。


公司与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主观拒绝, 因此,公司不应该支付韩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其实,这种理解是对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误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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