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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路博士新作丨一本《德国刑法典》和一本关于德国刑法典如何难译的书

猎卷  · 公众号  ·  · 2025-04-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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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法典 (汉德对照)

刘宗路丨著


《德国刑法典》是大陆法系刑法典的杰出代表,对我们研究刑法理论、借鉴德国刑法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译者 刘宗路曾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德国弗莱堡大学取得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现从事刑法学研究。

刘宗路博士在德国留学十年,主要研习德国刑法。他对《德国刑法典》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翻译,其翻译准确、严谨。本书采用汉德对照的体例,对每个条款而言,都是德文原文在先,中文译文随之。这样安排,不仅便于已经掌握德文的读者进行对照阅读,也有助于不懂德文的读者更为直观地感受德文版刑法典的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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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托马斯·魏根特教授博士(科隆大学)



自19世纪德国刑法就在国际交流研讨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对东亚一些国家的法律改革也产生过影响。可喜的是,晚近以来通过共同的学术会议以及年轻中国刑法学者们在德国的留学,中德两国刑法学科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密切。

对对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精确理解是不同国家法律人之间进行有效对话的一个关键基础。就此而言令人遗憾的是,即便有为数不多的中国学者以令人惊叹的方式学会了在德文语境中进行专业的表达,迄今为止仍存在非常严重的语言障碍在阻碍中德两国的交流之路。同样遗憾的是,在德国也只有极少数专家会中文。作为此种现状下的一条出路,使用英语就德国法和中国法进行交流也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这是因为,任何以第三国法律语言为媒介的翻译都会丢掉一些关键信息并且其中一些说法甚至会被篡改。

正因如此,这本由刘宗路博士先生所提交的德国刑法典最新版本的中译本才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这部最初产生于1871年的刑法典至今仍然是德国刑法最为重要的来源。依据德国宪法第103条第2款,如果其举止的可罚性没有在先前就被通过法律而确定下来的话,任何人都不可以被处以刑罚。在德国,尽管有为数众多的刑事法律规定分布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但可罚性的一般前提以及最为重要的可罚犯行都是在刑法典中被定义的。法院的角色是将这些规则适用于个案。德国的法官既不可以就何种举止可罚给出普遍适用的方针,也不可以在适用刑事法律时不利于被告人地偏离那些在法律中被加以使用的概念的一般语义。这就是德国人所说的刑事法律的“保障功 能”:只要其举止不是在犯行实施之时就被某条法律明示地以刑罚相威胁,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指望自己免受刑事处罚。

在过去几年中,德国刑法典的篇幅变得越来越长。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技术的发展使创制新的可罚犯行成为必要 ,如对放射性物质所做的不被允许的处置(刑法典第328条)以及针对数据处 理系统之完好无恙性的可罚犯行(刑法典第268~270条) 在其他领域中,社会对于对个人自主性所进行的干预变得更加敏感 ,如性举止领域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扩张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刑法典第176条a~第176条e、第184条c~第184条1)。此外, 还有那些要求所有成员国将特定的举止方式置于刑罚之下的欧盟方针 (对此可见诸如刑法典第129条a在文本上就针对恐怖组织的刑事法律规定所作的扩张处理)。在这样的影响下, 德国的立法者在过去数年中十分倾向于创制又长又复杂的规定,而其含义在顺利的情况下也要借助多种更为详细的文献才能够被解锁。

这就给企图将整部现行德国刑法典译为在构造上是如此别样的中文的译者制造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其中的一项特殊挑战就在于在中译本中简单而又易懂地进行表述。这意味着要放弃一些在过去的译本中被引入的(表面上看起来的)术语,因为这种术语并非在彰显而更多的是在掩盖德文文本的意思。刘宗路博士先生以其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完美的德语能力勇敢地承担了这项要求极高的任务。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本新的德国刑法典译本将为中德刑法学者间的对话赋予不同以往的质量,我对此充满信心。 此外,该译本也许还能够使那些正在参与中国刑法改革的人更容易了解到德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愿 刘宗路博士的辛勤劳动结出丰硕果实!


托马斯·魏根特(Thomas Weigend)是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曾任科隆大学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其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国际刑法和比较法等领域的研究享誉世界,著作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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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章 刑法

第一节 适用领域

第1条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第2条 时间上的效力

第3条 对国内犯行的效力

第4条 对发生在德国的船只与航空运输工具上的犯行的效力

第5条 有特别的国内关联的外国犯行

第6条 针对国际上受保护之法益的外国犯行

第7条 其他情况下对外国犯行的效力

第8条 犯行的时间

第9条 犯行的地点

第10条 对青少年与十八岁至二十一岁之人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用语

第11条 人和物的概念

第12条 重罪和轻罪

第二章 犯行

第一节 可罚性的基础

第13条 通过放弃而实施

第14条 为他人行动

第15条 故意的和过失的行动

第16条 对犯行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第17条 对禁止的认识错误

第18条 针对特别的犯行后果而言的更重的刑罚

第19条 儿童的无罪过能力

第20条 因精神障碍而无罪过能力

第21条 降低的罪过能力

第二节 尝试

第22条 概念界定

第23条 尝试的可罚性

第24条 退出

第三节 行为人属性与参与

第25条 行为人属性

第26条 教唆

第27条 帮助

第28条 特定的个人特征

第29条 共同犯罪人之独立的可罚性

第30条 对共同犯罪的尝试

第31条 退出对共同犯罪的尝试

第四节 危难中的防卫与危难情形

第32条 危难中的防卫

第33条 对危难中的防卫之逾越

第34条 有正当化效果的危难情形

第35条 排除罪过的危难情形

第五节 议会中言论与报道的不可罚性

第36条 议会中的言论

第37条 议会中的报道

第三章 犯行之法律后果

第一节 刑罚

自由刑

第38条 自由刑的时间长度

第39条 自由刑的计算

罚金

第40条 以日额下令

第41条 与自由刑并列的罚金

第42条 支付之便利

第43条 作为替代的自由刑

附加刑

第44条 对驾驶之禁令

附加后果

第45条 对担任公职之能力、可被选举性与投票权的丧失

第45条a 丧失的开始与计算

第45条b 对能力与权利的再次授予

第二节 刑罚的计算

第46条 配给刑罚的基准

第46条a 行为人—受害人—弥补,损害赔偿

第46条b 对侦破或阻止严重可罚犯行所提供的帮助

第47条 短期自由刑仅出现在例外案件中

第48条(已取消)

第49条 特别的法定减轻理由

第50条 减轻理由的同时出现

第51条 折抵

第三节 多个法律侵害之场合下的刑罚的计算

第52条 一个犯行

第53条 多个犯行

第54条 整体刑罚的形成

第55条 整体刑罚的事后形成

第四节 为了考验而做出的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第56条 刑罚的暂缓执行

第56条a 考验期

第56条b 负担

第56条c 指令

第56条d 对考验的协助

第56条e 事后的决定

第56条f 对刑罚暂缓执行的撤回

第56条g 对刑罚的免除

第57条 对有时限的自由刑而言的对刑罚的剩余部分所予以的暂缓执行

第57条a 对生命长度的自由刑而言的对刑罚的剩余部分所予以的暂缓执行

第57条b 对作为整体刑罚的生命长度的自由刑而言的对刑罚的剩余部分所予以的暂缓执行

第58条 整体刑罚与刑罚的暂缓执行

第五节 以刑罚保留进行的警告对刑罚的放弃

第59条 以刑罚保留进行警告的前提

第59条a 考验期、负担与指令

第59条b 对被保留的刑罚之判处

第59条c 整体刑罚与以刑罚保留进行的警告

第60条 对刑罚的放弃

第六节 改造与安全保障措施

第61条 总览

第62条 适当性原则

剥夺自由的措施

第63条 安置在精神病医院中

第64条 安置在戒瘾治疗机构中

第65条(已取消)

第66条 安置在安全保障之关押机构中

第66条a 对安置在安全保障之关押机构中的保留

第66条b 对安置在安全保障关押机构中的命令之事后下达

第66条c 对在安全保障关押机构中的安置与此前的刑罚执行所进行的安排

第67条 执行的顺序

第67条a 向其他措施的执行进行转送

第67条b 在下令的同时所做的暂缓执行

第67条c 安置的较晚开始

第67条d 安置的时间长度

第67条e 审查

第67条f 对措施的多次下令

第67条g 对暂缓执行的撤回

第67条h 有时间限度的再次予以执行;危机中的干预

行为监督

第68条 行为监督的前提

第68条a 监督部门、对考验的协助、协助执法的急诊部门

第68条b 指令

第68条c 行为监督的时间长度

第68条d 事后的决定;审查期限

第68条e 行为监督的结束或停止

第68条f 在对刑罚的剩余部分不予暂缓执行的情况下的行为监督

第68条g 行为监督与为了考验的暂缓执行

对驾驶许可的收回

第69条 对驾驶许可的收回

第69条a 对发放驾驶许可的拦截

第69条b 在外国驾驶许可场合中收回的效果

职业禁止

第70条 对职业禁止的下令

第70条a 对职业禁止的暂缓执行

第70条b 对职业禁止之暂缓执行的撤回与对职业禁止的了结

共同的规定

第71条 单独下令

第72条 措施的衔接

第七节 没收

第73条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犯行所得之没收

第73条a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没收犯行所得之扩张

第73条b 针对其他人所实施的对犯行所得之没收

第73条c 对犯行所得之价值的没收

第73条d 对被取得的东西之价值的确定;推测

第73条e 对没收犯行所得或没收价值补偿的排除

第74条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犯行之产物、犯行工具与犯行对象之没收

第74条a 针对其他人所实施的对犯行之产物、犯行工具与犯行对象之没收

第74条b 服务于安全保障的没收

第74条c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犯行之产物的价值、犯行工具的价值与犯行对象的价值的没收

第74条d 对内容之载体的没收与废除功用

第74条e 对机关与代理者的特别规定

第74条f 适当性原则

第75条 没收的效果

第76条 对没收价值补偿之命令的事后下达

第76条a 单独的没收

第76条b 对犯行所得和犯行所得之价值所进行的没收的时效

第四章 刑事追诉的申请、授权、刑事追诉的请求

第77条 有权申请的人

第77条a 职务上级的申请

第77条b 申请期限

第77条c 相互实施的犯行

第77条d 对申请的撤回

第77条e 授权与刑事追诉的请求

第五章 时效

第一节 追诉时效

第78条 时效期限

第78条a 开始

第78条b 停止

第78条c 打断

第二节 执行时效

第79条 时效期限

第79条a 停止

第79条b 延长


·分  则·

第一章 背叛和平、谋反与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危害

第一节 背叛和平

第80条(已取消)

第80条a 对侵略这一重罪的煽动

第二节 谋反

第81条 对联邦的谋反

第82条 对州的谋反

第83条 对谋反之企图的预备

第83条a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三节 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危害

第84条 继续操办被宣布为违宪的政党

第85条 违反对某一组织所下的禁令

第86条 对违宪组织与恐怖主义组织之宣传物的传播

第86条a 对违宪组织与恐怖主义组织之标志的使用

第87条 以破坏为目的的间谍活动

第88条 与宪法相敌对的破坏

第89条 与宪法相敌对的对联邦国防军与公共安全机关的干预

第89条a 对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行所进行的预备

第89条b 为了实施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行而建立联系

第89条c 资助恐怖主义

第90条 玷污联邦总统

第90条a 玷污国家及其象征

第90条b 与宪法相敌对地玷污宪法机关

第90条c 玷污欧盟的象征

第91条 指导实施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行

第91条a 适用领域

第四节 共同的规定

第92条 概念界定

第92条a 附加后果

第92条b 没收

第二章 背叛国家与危害外部安全

第93条 国家机密的概念

第94条 背叛国家

第95条 公开国家机密

第96条 背叛国家的打探;对国家机密的侦察

第97条 泄露国家机密

第97条a 泄露非法的秘密

第97条b 误以为存在非法秘密的情况下的泄露

第98条 背叛国家的间谍活动

第99条 情报机构的间谍活动

第100条 危害和平的联系

第100条a 背叛国家的伪造

第101条 附加后果

第101条a 没收

第三章 针对外国的可罚犯行

第102条 攻击外国机关与代表

第103条(已取消)

第104条 侵害外国旗帜与主权标志

第104条a 刑事追诉的前提

第四章 针对宪法机关的以及选举与投票中的可罚犯行;授权接收者的可收买性与对其所进行的收买

第105条 强迫宪法机关

第106条 强迫联邦总统与宪法机关成员

第106条a(已取消)

第106条b 干扰立法机关的活动

第107条 阻碍选举

第107条a 选举造假

第107条b 对选举材料进行造假

第107条c 侵害选举秘密

第108条 对选举人的强迫

第108条a 对选举人制造假象

第108条b 收买选举人

第108条c 附加后果

第108条d 适用领域

第108条e 授权接收者的可收买性与对其所进行的收买

第五章 针对国防的可罚犯行

第109条 通过使残废而逃避兵役

第109条a 通过制造假象而逃避兵役

第109条b和第109条c(已取消)

第109条d 对联邦国防军的干扰性宣传

第109条e 对防卫物所进行的破坏行动

第109条f 危害安全的情报服务

第109条g 制作危害安全的成像

第109条h 为非本国的兵役部门进行招募

第109条i 附加后果

第109条k 没收

第六章 反抗国家权力

第110条(已取消)

第111条 公开号召实施可罚犯行

第112条(已取消)

第113条 对履行执行职能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反抗

第114条 对履行执行职能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动手的攻击

第115条 对等同于履行执行职能之公务员的人员所进行的反抗或是动手的攻击

第116条至第119条(已取消)

第120条 解放囚徒

第121条 囚徒造反

第122条(已取消)

第七章 针对公共秩序的可罚犯行

第123条 打破房屋安宁

第124条 严重的打破房屋安宁

第125条 打破公共安宁

第125条a 严重的打破公共安宁

第126条 通过以可罚犯行相威胁而干扰公共安宁

第126条a 对个人数据所进行的有害传播

第127条 在互联网上运营涉及犯罪的交易平台

第128条 建立武装群体

第129条 建立涉及犯罪的组织

第129条a 建立恐怖组织

第129条b 在国外的涉及犯罪的组织以及恐怖组织;没收

第130条 煽动民众

第130条a 指导可罚犯行

第131条 对暴力的描述

第132条 对公职的胆大妄为

第132条a 滥用头衔、职业称号与徽章

第133条 对保管的打破

第134条 侵害基于公职的公告

第135条(已取消)

第136条 打破牵涉;打破封印

第137条(已取消)

第138条 不举报被计划好的可罚犯行

第139条 不罚的不举报被计划好的可罚犯行

第140条 对可罚犯行的奖赏和赞同

第141条(已取消)

第142条 不被允许地离开事故现场

第143条(已取消)

第144条(已取消)

第145条 滥用急救电话与破坏事故预防用品以及危难救助用品

第145条a 在行为监督期间违反指令

第145条b(已取消)

第145条c 违反职业禁止

第145条d 制造存在可罚犯行的假象

第八章 伪造货币与伪造有价票证

第146条 伪造货币

第147条 将伪币投入流通

第148条 伪造有价票证

第149条 对伪造货币与伪造有价票证的预备

第150条 没收

第151条 有价证券

第152条 其他货币区的货币、有价票证和有价证券

第152条a 伪造支付卡、支票、汇票与其他有体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第152条b 伪造具有担保功能的支付卡

第152条c 对盗窃与侵占支付卡、支票、汇票与其他有体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所进行的预备

第九章 错误的与宣誓不符的陈述与对错误陈述所进行的宣誓

第153条 错误的与宣誓不符的陈述

第154条 对错误陈述所进行的宣誓

第155条 等同于宣誓的确认

第156条 替代宣誓的错误保证

第157条 关于陈述的危难情形

第158条 对错误陈述的纠正

第159条 对教唆错误陈述的尝试

第160条 对错误陈述的引诱

第161条 过失的错误宣誓;过失的替代宣誓的错误保证

第162条 国际法庭;国内的调查委员会

第163条(已取消)

第十章 错误的检举

第164条 错误的检举

第165条 对判罚的公布

第十一章 涉及宗教与世界观的可罚犯行

第166条 对信仰、宗教团体和以世界观为基础的组织所进行的咒骂

第167条 干扰宗教活动

第167条a 干扰葬礼

第168条 干扰亡者安宁

第十二章 针对个人状况、婚姻与家庭的可罚犯行

第169条 伪造个人状况

第170条 对生活费给付义务的侵害

第171条 对照料义务或教育义务的侵害

第172条 双重婚姻;双重的终身伴侣关系

第173条 血亲之间的同房

第十三章 针对性自决的可罚犯行

第174条 对应受保护之人的性侵

第174条a 对囚徒、被有关部门下令关起来的人或病人和需要帮助之人的性侵

第174条b 利用公职地位所进行的性侵

第174条c 利用咨询、治疗或监护之关系所进行的性侵

第175条(已取消)

第176条 对儿童的性侵

第176条a 对儿童所实施的没有身体接触的性侵

第176条b 对性侵儿童所做的预备

第176条c 对儿童的严重性侵

第176条d 伴随死亡后果的对儿童的性侵

第176条e 传播与持有对性侵儿童之指导

第177条 性侵犯;性强迫;强奸

第178条 伴随死亡后果的性侵犯、性强迫和强奸

第179条(已取消)

第180条 对未成年人之性行为的促进

第180条a 对卖淫者的剥削

第180条b和第181条(已取消)

第181条a 拉皮条

第181条b 行为监督

第182条 对青少年的性侵

第183条 露阴行为

第183条a 激起公愤

第184条 对色情内容的传播

第184条a 对暴力色情或动物色情内容的传播

第184条b 对儿童色情内容的传播、购买与持有

第184条c 对青少年色情内容的传播、购买与持有

第184条d(已取消)

第184条e 举办和去观看儿童与青少年色情表演

第184条f 从事被禁止的卖淫活动

第184条g 危害青少年的卖淫

第184条h 概念界定

第184条i 性骚扰

第184条j 出自群体的可罚犯行

第184条k 通过影像制品侵害私密部位

第184条l 对具有儿童外观之性玩偶的投入流通、购买与持有

第十四章 侮辱

第185条 侮辱

第186条 恶毒的造谣

第187条 诬蔑

第188条 对政治生活中的人所进行的侮辱、恶毒的造谣与诬蔑

第189条 对对死者之追思所进行的玷污

第190条 通过刑事判决而进行的真相证明

第191条(已取消)

第192条 独立于真相证明的侮辱

第192条a 煽动性的侮辱

第193条 对被赋权之利益的落实

第194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195条至第198条(已取消)

第199条 互相实施的侮辱

第200条 对判罚的公布

第十五章 对个人生活领域与秘密领域的侵害

第201条 对言语私密性的侵害

第201条a 对高度个人的生活领域与人格权的侵害

第202条 对信件秘密的侵害

第202条a 对数据的盗访

第202条b 对数据的截获

第202条c 对盗访与截获数据所进行的预备

第202条d 数据之赃物交易

第203条 对私人秘密的侵害

第204条 利用他人秘密

第205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206条 侵害邮政秘密或远程通信秘密

第207条至第210条(已取消)

第十六章 针对生命的可罚犯行

第211条 谋杀

第212条 杀人

第213条 不太严重的杀人案件

第214条和第215条(已取消)

第216条 基于要求的杀人

第217条 业务性的对自杀之促进

第218条 妊娠终止

第218条a 不予处罚的妊娠终止

第218条b 缺乏医嘱确认的妊娠终止;不真实的医嘱确认

第218条c 妊娠终止中医生的义务违反

第219条 危难处境和冲突局面中为孕妇提供的咨询

第219条a(已取消)

第219条b 将终止妊娠之药物投入流通

第219条c(已取消)

第219条d(已取消)

第220条(已取消)

第220条a(已取消)

第221条 遗弃

第222条 过失的杀人

第十七章 针对身体之完好无恙的可罚犯行

第223条 身体伤害

第224条 危险的身体伤害

第225条 对应受保护之人的虐待

第226条 严重的身体伤害

第226条a 对女性生殖器的切除

第227条 伴随死亡后果的身体伤害

第228条 同意

第229条 过失的身体伤害

第230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231条 加入斗殴

第十八章 针对个人自由的可罚犯行

第232条 买卖人口

第232条a 强迫卖淫

第232条b 强迫劳动

第233条 剥削劳动力

第233条a 利用剥夺自由而实施的剥削

第233条b 行为监督

第234条 抢人

第234条a 驱赶

第235条 对未成年人的剥夺

第236条 买卖儿童

第237条 强迫结婚

第238条 纠缠不放

第239条 剥夺自由

第239条a 为敲诈勒索而抢人

第239条b 劫持人质

第239条c 行为监督

第240条 强迫

第241条 恐吓

第241条a 政治性的检举

第十九章 盗窃与侵占

第242条 盗窃

第243条 特别严重的盗窃案件

第244条 携带武器盗窃;团伙盗窃;入室盗窃

第244条a 严重的团伙盗窃

第245条 行为监督

第246条 侵占

第247条 共处一室者及家庭成员之盗窃

第248条(已取消)

第248条a 对价值轻微之物的盗窃和侵占

第248条b 无权地使用运输工具

第248条c 抽取电能

第二十章 抢劫与敲诈勒索

第249条 抢劫

第250条 严重的抢劫

第251条 伴随死亡后果的抢劫

第252条 抢劫式的盗窃

第253条 敲诈勒索

第254条(已取消)

第255条 抢劫式的敲诈勒索

第256条 行为监督

第二十一章 包庇与赃物交易

第257条 包庇

第258条 阻挠刑罚执行

第258条a 在职务中阻挠刑罚执行

第259条 赃物交易

第260条 职业性的赃物交易;团伙赃物交易

第260条a 职业性的团伙赃物交易

第261条 洗钱;掩盖不法获取的财产价值

第262条 行为监督

第二十二章 诈骗与不忠

第263条 诈骗

第263条a 电脑诈骗

第264条 补贴诈骗

第264条a 资本投资诈骗

第265条 滥用保险

第265条a 骗取服务

第265条b 贷款诈骗

第265条c 体育赌博诈骗

第265条d 操纵职业体育比赛

第265条e 特别严重的体育赌博诈骗案件与特别严重的操纵职业体育比赛案件

第266条 不忠

第266条a 对劳动报酬的不缴纳和侵吞

第266条b 对支票卡和信用卡的滥用

第二十三章 证件伪造

第267条 证件伪造

第268条 对技术性的记录的伪造

第269条 对与证明有关的数据的伪造

第270条 在涉及法律事务之往来的数据处理上制造假象

第271条 间接的错误公证

第272条(已取消)

第273条 对官方证明的更改

第274条 隐瞒证件;对界限标志的更改

第275条 对伪造官方证明的预备

第276条 搞到错误的官方证明

第276条a 居留法上的证明文件;与运输工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277条 对健康证明的伪造

第278条 出具不正确的健康证明

第279条 使用不正确的健康证明

第280条(已取消)

第281条 对身份证件的滥用

第282条 没收

第二十四章 破产之可罚犯行

第283条 破产

第283条a 特别严重的破产案件

第283条b 侵害记账义务

第283条c 优待债权人

第283条d 优待债务人

第二十五章 可罚的自利

第284条 不被允许的对射幸游戏的举办

第285条 玩不被允许的射幸游戏

第286条 没收

第287条 不被允许的对博彩或抽奖的举办

第288条 阻挠强制执行

第289条 质押物的转移

第290条 对质押物的无权使用

第291条 趁火打劫

第292条 非法狩猎

第293条 非法捕鱼

第294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295条 没收

第296条(已取消)

第297条 通过禁运品危害船只、陆地机动运输工具与航空运输工具

第二十六章 针对竞争的可罚犯行

第298条 招标中限制竞争的共谋

第299条 生意往来中的可收买性与收买

第299条a 健康卫生领域中的可收买性

第299条b 健康卫生领域中的收买

第300条 生意往来中与健康卫生领域中的特别严重的可收买性与收买之案件

第301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302条(已取消)

第二十七章 毁损物品

第303条 毁损物品

第303条a 更改数据

第303条b 对电脑的破坏活动

第303条c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304条 有公害的毁损物品

第305条 毁坏建筑物

第305条a 毁坏重要的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罚犯行

第306条 纵火

第306条a 严重的纵火

第306条b 特别严重的纵火

第306条c 伴随死亡后果的纵火

第306条d 过失的纵火

第306条e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06条f 引发火灾危险

第307条 引发通过核能而实现的爆炸

第308条 引发爆炸物爆炸

第309条 滥用电离辐射

第310条 对有关爆炸或辐射之重罪的预备

第311条 释放电离辐射

第312条 有瑕疵地制造涉及核技术的设施设备

第313条 引发决水

第314条 危害公共安全的下毒

第314条a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15条 对轨道交通、船舶交通与航空交通的危险干预

第315条a 危害轨道交通、船舶交通与航空交通

第315条b 对道路交通的危险干预

第315条c 危害道路交通

第315条d 被禁止的机动运输工具竞赛

第315条e 道路交通中的轨道列车

第315条f 没收

第316条 交通中的醉态

第316条a 对机动车驾驶者的抢劫式攻击

第316条b 干扰具有公共职能的运转

第316条c 对航空交通与航海交通的攻击

第317条 干扰电信设施

第318条 损害重要设施

第319条 危害建筑施工

第320条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21条 行为监督

第322条 没收

第323条(已取消)

第323条a 严重迷醉

第323条b 危害戒瘾疗程

第323条c 放弃提供救助;妨碍提供救助之人

第二十九章 针对环境的可罚犯行

第324条 污染水域

第324条a 污染地壳

第325条 污染空气

第325条a 对噪声、震动以及非电离辐射的引起

第326条 对废物所做的不被允许的处置

第327条 对设施设备所进行的不被允许的运转

第328条 对放射性物质与其他危险物质物品所做的不被允许的处置

第329条 危害需要保护的区域

第330条 针对环境的可罚犯行之特别严重的案件

第330条a 通过释放有毒物质而导致的严重危害

第330条b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30条c 没收

第330条d 概念界定

第三十章 公职中的可罚犯行

第331条 接受好处

第332条 可收买性

第333条 给予好处

第334条 收买

第335条 特别严重的可收买性与收买案件

第335条a 外国与国际公职人员

第336条 放弃职务行为

第337条 付给仲裁员酬劳

第338条(已取消)

第339条 枉法

第340条 公职中的身体伤害

第341条和第342条(已取消)

第343条 逼供

第344条 对无辜之人的追诉

第345条 对无辜之人的执行

第346条和第347条(已取消)

第348条 公职中的错误公证

第349条至第351条(已取消)

第352条 自作主张地征收费用

第353条 自作主张地征收上缴款项;缩减发放物资之数量

第353条a 外交职务中的失信

第353条b 侵害职务秘密与特别保密义务

第353条c(已取消)

第353条d 针对法庭审理的禁止告知

第354条(已取消)

第355条 对税务秘密的侵害

第356条 背叛当事人

第357条 引诱下属实施可罚犯行

第358条 附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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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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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译著过程中如何解决翻译难题?

翻译《德国刑法典》(汉德对照)过程中的衍生之作

全面辨析引进“德国刑法教义学”中出现的翻译歧义与 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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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难译

刘宗路丨著


本书一共分为六大专题,每个专题聚焦分析作者在翻译《德国刑法典》(汉德对照)过程中的一类问题。本书看似在解决一个专业的翻译问题,实际上也是在分析很多相关的刑法学概念和实践问题。在每一个专题内,作者对于每个刑法专业术语的翻译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比较分析了德国刑法典知名中文译本的翻译特点,并结合案例,辩名析理,妙趣横生。






文章来源: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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